朱學恒發2.4萬份雞排涉賄選?法界:有3個理由會導致舉證困難

2018-12-0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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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恒先前承諾若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要發送雞排,但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恐有期約賄選之虞。  (資料照,取自youtube)

朱學恒先前承諾若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要發送雞排,但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恐有期約賄選之虞。 (資料照,取自youtube)

「宅神」朱學恒選前承諾,若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要發送雞排,昨(1)日晚間6時起他也在全高雄市1百多間雞排店,同步大放送2.4萬份雞排。對此,律師林智群表示雖沒有前例,但嚴格說來,這樣行為有構成「期約賄選」之虞,但有法界人士認為,即使構成也難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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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前天在臉書發文表示,選舉完,一堆選前祭品文紛紛兌現,但雞排應屬不正利益,還指出先前大部分大部分判決,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那祭品文時間橫跨選舉前後,算不算呢?我認為應該算,選前期約,選後給好處,怎麼不算?」

但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認為,賄選要件包括「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換言之,要證明選民是因為朱學恒雞排的約定而改變投票行為,有其難度。該檢察官表示,賄選的構成要件還包括對象必須是「有投票權之人」,朱學恒在網路上與網友對賭,發放雞排對象亦難以特定,這部分的舉證也相當困難。

律師陳敬暐認為,朱學恒的行為充其量只是與網友打賭、賭博,屬於娛樂性質,應無觸法之虞。他解釋,賄選罪成立的關鍵包括,不管是行賄者單獨行為的行求階段、與受賄者意思合致的期約階段、履行的交付階段,都必須建立在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投票行為的對價意思,因此無論從朱學恒的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分析,都難論以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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