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期待有公平競爭環境的有線電視產業

2018-12-14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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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中一直念茲在茲的是,當頻道代理商與MSO經營者身分結合在一起時,於國內有線電視上、中、下游產業具有「不容忽視之影響力」,將造成沒有任何系統業者敢輕易嘗試缺漏提供頻道代理商所代理之主流頻道,否則收視戶必然流失。我們可以看到每年年底上演的頻道與系統間的授權大戰,其實就只發生在頻道代理商與非屬於集團內之系統業者(包括上述新、跨系統業者以及既存之獨立系統業者)之間,當彼此間對於授權條件無法談攏時,其結果就是「斷訊」,所影響的就不只是系統與頻道,而是更為廣大的消費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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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政府信誓旦旦要健全台灣影視音產業發展的同時,若相關市場的上、下游結構不對等,進而可能出現濫用市場獨占地位的情況時,要出現優質電視節目的機率肯定不高,觀察過去20多年台灣有線電視發展歷程就不難理解理由何在,特別是MSO與頻道代理商結合所形成「不容忽視」的市場結構,對上游頻道業者與下游訂戶同時具有訂價能力,倘若當中再對新進或非集團業者設置一些看得見或看不見的門檻,這對台灣影視音產業發展而言並非好事。若說通傳會已窮盡各種管制手段卻無功而返,我們期待的是作為產業競爭機關的公平會,其職責就是建構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當人員、工具、程序皆已具備,接下來就是決心了。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S.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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