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前國安局(NSA)雇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揭露英美大規模監控行為2年多後,英國內政大臣4日公布一份更新政府監控權的草案,賦予警察及國安人員不須獲得核准、即可查取英國公民個人瀏覽網站記錄的權力。史諾登則在推特上抨擊,這是西方世界最具侵入性、也最不負責任的監控制度。
這份名為《調查權法案》(Investigatory Powers Bill)的草案全長近300頁,希望將與政府監控權力相關的散亂法條,統整於這份法律架構中。英國內政大臣梅伊(Theresa May)稱此草案與之前被諷為「窺探者憲章」(snoopers' charter)的計畫大有不同,提供了某些在民主社會中最完善的保護,也為情資活動的公開性、透明性及監督機制設下新的標準。
草案中數項要點包括:
- 國內電信及網路業者須「常備」攔截其網絡中個人資料流通的能力,並將所有公民的網站瀏覽紀錄(網站名稱紀錄,而非所有瀏覽頁面紀錄)儲存12個月,供警方、國安人員及其他政府組織查用。且安全人員不需獲得授權,即可以查用這些資料。
- 新的「雙鎖」(double-lock)機制:一個7人司法小組有權在內政部發出的資訊攔截令生效前予以否決。但在「緊急情況」下得有例外。
- 在法律中首度闡明,國家安全局與警察有大量蒐集個人通訊資料的權力,與駭入或監聽電腦與電話的權力。
- 向私人企業加諸協助執法、繞過網路加密的法律義務。但海外電信及網絡公司(包括美國公司)的法律義務限於協助攔截鎖定的通訊資料,不須配合提供巨量通訊資料。
- 在攔截國會議員的通訊前,需先諮詢首相。對於記者、醫生、律師等「敏感職業」人員的通訊資料給予一定的保護。未得法官授權,警察不得查看記者新聞來源。
- 新增一條刑事罪名:未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中,刻意或魯莽地自電信業者取得通訊資料,最高 刑期可達2年。
- 賦予地方議會部分調查權力,如調查人民是否詐領社會福利。但不包括查看網路通訊資料的權力。
此草案將進入審議階段,明年於國會辯論,需上下議院皆通過方可立法。
英國已秘密監控人民電話逾10年
梅伊於下議院表示,這些是英國安全局(MI5)、英國秘密情報局(MI6)與英國警察打擊犯罪及恐怖攻擊所必須具備的權力。她指出,要求存儲網路瀏覽紀錄,就像是過去規範電話通訊法的「現代版本」。
梅伊也說,自2001年以來,英國政府便秘密指派電信及網路公司,將大量的英國人民通訊資料交給國安人員。此行動根基於1984年的〈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相關權力運用在新草案中已獲更完善的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