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臺北市東區的街頭,看看過往的車輛,幾百萬元的雙B(BMW及Mercedes-Benz)已經不算什麼,你甚至不會正眼去看它,取而代之的是法拉利、藍寶基尼、賓利或勞斯萊斯等千萬名車,已三不五時地就從你身邊擦身而過。我們也常聽到這些名貴轎車發生車禍事故的新聞,但這些千萬名車可真得是撞不得,隨便一個保險桿、葉子板或車門之擦撞,往往維俢費用就是百萬元起跳,若以現在一般人的薪資所得計算,可能要好幾年不吃不喝才賠得起,但我們無法限制人們開豪車出門,就像我只想要吃路邊攤當晚餐,也不能去限制你去吃五星級飯店一樣。將近25年的駕駛經驗,我覺得會不會發生車禍其實跟駕駛技術沒什麼關係,倒是和運氣及注意力比較有關,所以我沒辦法也沒有能力教你如何避免車禍,那我們今天就來談談,開車行走在江湖,但江湖實在太險惡了,我們要如何自保。
只要有交通事故發生,最常聽到的一個法律名詞就是「第三人責任險」,那誰是「第三人」, 責任險又是甚麼呢?
依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契約就是一方事前給付保費,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當約定的意外發生後,保險公司則須按約定的方式給付理賠。法律上所謂的「第三人」就是指「他人」,也就是本人以外之人,因此「第三人責任險」就是保障他人的保險,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只會幫你賠償對方的損失,但不會賠償你自己的。另外,與車輛事故有關的,還有一部法律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也是每一輛車都會保的「強制險」,但應注意的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的規定,強制汽車責任險只賠償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的傷害或死亡 ,所以若沒有其他的 第三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後,強制險是不會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也就是對方車輛的修復費用,強制險是不會幫你付一毛錢。這也就是「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性。
舉一個例子,開一輛300萬元的車子在路上,即使發生了事故,你自己把這台車撞爛了,沒有保險的話,自己的損失再怎麼大,最多就是300萬元。但若撞到人及他人的車輛,你的賠償責任永遠是無法預測 。然而,大多數的人所想到汽車保險,都是只有賠自己的「甲式」、「乙式」或「丙式」的車體險,而忽略了「賠別人」的責任險。但是,一旦發生死亡事故,依現今民事法院的判決,賠償可能高達數千萬元,然而「強制險」賠償的上限只有200萬元,剩下的,也只能傾家盪產的從自己的口袋拿出來,你可以想想,若沒有保險,你賠得起嗎?你可能也沒想過,一輛300萬元的車,即使最便宜的車體險,每年保險費也要7、8萬元,但發生事故後,即使你撞到1臺1600萬元的「賓利」,可以幫你賠償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及「超額責任險」,保險費可能不到6千元。所以,開車行走江湖,你應該做的事是,買足你的責任保險,單單只靠「強制險」,發生事故時,真地有可能讓你的一生化為烏有。
*作者為律師,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