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謂喪葬費用請求權額度過高(目前為新臺幣61.5萬元)者,其請求權之依據乃為現行條文第四項之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也就是說,現行喪葬費用請求,係依據保險法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公式自動產生,何來過高過低?
三、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喪葬費用計算公式如金管會所言過高,既然有立委提出修法,金管會何不趁此機會一併提出修正動議,修改為合理數字或公式?既然「部分人士認為」喪葬費用請求權額度過高,金管會何以又「本會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現行條文」不就是已經被金管會的「部分人士」認為偏高了嗎?
四、至於「考量當前社會氛圍,並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說法更是無稽。所謂「社會氛圍」虛無縹緲,毫無根據,如果我認為所謂「社會氛圍」普遍要求應給予未滿十五歲人喪葬費用請求,請問金管會如何答覆?
五、金管會說:「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除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亦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但是親愛的金管會,你一邊說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一方面卻在同條文同意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得請領喪葬給付,你到底知不知道你自己在講什麼?!難道金管會不怕「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渠等被保險對象」嗎?難道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的要保人就沒有道德風險嗎?
15歲以下兒童要保問題,是否牽涉到道德風險,應該要有嚴肅的政策辯論。金管會沒有政策,沒有數據,沒有調查,僅憑「部分人士」考量「當前社會氛圍」就來亂扯一氣。先以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來阻擋15歲以下的喪葬需求,後面又開放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得加保並請領喪葬給付,錯把風險分攤當作所得替代,連這麼基本的保險互助精神都搞不清楚,也難怪,這樣的金管會,主委都已經看著不分區了,哪有心情來討論政策呢?等著2月1日換跑道吧。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