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日前喊話要推動國會改革,結果卻引來朝野互相指責對方是改革阻礙的口水戰。姑且不論誰是誰非,筆者認為在改革國會前不如先改革現行的選舉補助款制度。
立法院長王金平就曾經表示,選舉補助款當初設立的原意,是希望大家不會動用到自己和支持者的資金,「讓大家有更清廉的表現」,所以由政府提供補助。
但回顧歷年來的選舉,參選人最後如何使用選舉補助款,大致上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參選人自己逕自使用,二是有人捐給自己成立的基金會,三是捐回黨中央,四是全數或部份捐贈給公益團體。
正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既然選舉時候選人已經動用到支持者的政治獻金,選舉後候選人又沒有把全部的選舉補助款「全數」捐贈公益,這豈能符合選舉補助款當初設立的原意,也難怪許多人痛批選舉補助款已成政客致富與培植私人勢力之道。
不應選前收獻金 選後拿補助
筆者認為,當初設立選舉補助款的原意是良善的,只不過補助的時間點是錯誤的,選舉補助款撥款的時間點不應該是在選舉後,而是要在選舉前,讓候選人在選舉時就有選舉經費。如此才能避免選舉時希望人民捐助政治獻金,選舉後又從人民繳納的稅金裡拿補助的「兩手賺」的狀況。
因此,選舉補助款不必如某些人說的要被廢除,而是只須修法將撥款的時間點從選舉後改為選舉前即可。另一方面,既然選舉前已經有選舉補助款,就不須人民再捐款,政治獻金法就可以廢止。至於參選資格(建議以連署制取代保證金制)、選舉補助款的額度(比如上一屆選舉補助款的總額除以本屆候選人的人數)以及廢止政治獻金法後的相關配套(比如參選人收受私人獻金,競選支出超過選舉補助款額度時當選無效等等),可以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只不過,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在即,立法院不太可能立即修法並在明年初的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全面實施。
各黨總統與立委參選人應表態
即便如此,筆者仍呼籲各黨總統與立委參選人對選舉補助款撥款的時間點以及政治獻金法的存廢進行表態,選民也可以藉此檢視參選人對於選舉的用錢態度。試想,若參選人既想收政治獻金又想拿選舉補助款的話,我們如何能期待他在當選後會為國家的財政,會為我們的荷包嚴格把關。
國會是由勝選的立委參選人所組成,選舉補助款制度的改革必然會提高清廉型參選人的勝選機會,國會生態也將因此產生重大改變。因此,改革國會前不如先改革選舉補助款制度。如果各黨總統與立委參選人都表態願意修法廢止政治獻金法,並把撥款的時間點從選舉後改為選舉前,此次大選或許才是改革國會的重要開端。
*作者從事日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