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政府自有必要引進更多既有且有經驗的金融服務業一同投入跨境電子支付合作,例如已長期耕耘實體通路並提供特約店家金流服務的信用卡收單機構,只要其將現有刷卡設備加以更新,就可立即使近10萬家的實體店家享受到O2O之便利,大幅增加境外旅客來台以電子支付消費的據點,活絡台灣經濟,實無將收單機構及潛在願接受電子支付交易的特約店家排除於外,而僅由新興電子支付機構在有限時間內,從頭找尋合作店家之道理。至於安全控管之考量問題,政府應可透過對參與者要求其符合一定安全規範之方式解決之。現行以「安全控管」為由,就在不考量個案差異下一概對業者之「申請資格」予以限制,此作法恐對正開始發展的電子支付產業加諸一無形枷鎖,影響其未來的成長茁壯,相信此絕非政府、業者、店家、民眾四方所樂見。
今年農曆過年,中國電子支付龍頭業者微信支付僅在除夕當天就發出新台幣25億元的電子紅包,有效刺激民眾使用電子支付進行O2O消費,而據報載全中國電子紅包總金額更高達500億元。凡此種種均足以證明電子支付產業發展潛力不可限量,但此自需無窮盡創意加以支持給予養分。反觀台灣,卻因「安全控管」理由,限定僅有電子支付機構才可與境外電子支付機構合作,數以萬計的信用卡特約台灣店家因此無法提供境外旅客電子支付選項,增加來台消費金額,這對於以「拼台灣經濟」為己任之政府而言,實值得深思!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主要研究領域為通訊傳播、電子商務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