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21日作出一項對個人隱私權具有確切影響的判決,肯定情侶分手後有權要求對方刪除交往時拍下的親密照片及影片。律師指出,這顯示了同意權是可以被收回的。這個判決對於日漸氾濫的「復仇色情」(revenge porn)案件,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性。
關係結束 裸照持有權也隨之終止
BGH於21日駁回上訴,維持德國科布倫茲(Koblenz)地方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此案為一名女子要求身為專業攝影師的前男友,在戀情關係結束後刪除為她拍攝的所有照片。
兩人經營親密關係期間,該名攝影師曾拍下數張女友的私密照片,包括「性交當下及之後的裸照」。而原告也有自拍一些照片交給男友。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在交往期間同意拍攝這些親密相片或影片,不代表她不能在未來收回這份同意。因為持有這些照片,這名攝影師依然對前女友具有一定的「控制權」。即使攝影師無意公開散播這些照片,法院判決認定,他仍然無權保有這些相片及影片。
BGH也指出,必須刪除相片的判決並未侵犯男子做為攝影師的藝術自由及專業自由,因為拍下這些照片的背景是其私人的關係,且藝術自由並不是毫無邊界的。
不過,原告也並未大獲全勝。法院清楚裁決哪些照片必須刪除,包括被告裸體、半裸或露出私密部位、只著內衣、或「於性交之前、之間與之後」拍下的照片。但被告著有衣物,在日常或假期間拍攝的照片,對其名譽較無損害疑慮。
保護當事者隱私權 反制「復仇色情」
處理過多件隱私權案件的律師索邁克(Christian Solmecke)認為,這樁判決設立了一種常規,「在親密關係中,你可以同意對方拍攝私密影像,但當關係結束時,你也可以收回你的同意權。」他解釋,過去要收回同意權是相當困難的。
這樁判決為情侶親密照的當事人提供新的法律保護,在更為嚴重的「復仇色情」案件中別具意義。這個詞概指分手後一方將前伴侶的色情照片或影片上傳到網路,以羞辱或要脅對方。
索邁克說,「復仇色情」案中的照片有時是經過編修者、有時是偷錄的、有時是在對方同意下拍攝的。他相信,這樁判決強調了,這些私密照片的存在威脅了當事人的人權,「這將對受影響的人有很大的幫助。」
雖然法院很難確保該名攝影師沒有偷藏備份,但若未來這些照片再度在網路等地方出現,索邁克認為「他很可能會因此付出高額賠償金」。
德國法律對人權有相當高規格的保護。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私密照片公布於網路上可能構成犯罪,最重得判處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