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在香港失蹤、被劫持到深圳的銅鑼灣書店經理李波,其實是自2015年10月以來該書店失蹤的第五個工作人員。這五位失蹤人員是桂民海、呂波、張志平、林榮基、李波。今天(1月4日)上午,特首梁振英對記者表示,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執法不能接受,因為不符合基本法。
「銅鑼灣書店事件」引發香港媒體連日來對「一國兩制」的質疑。在我以為,這是一件未來會載入中國歷史的大事。正是類似事件的不斷發生,才使得「一國兩制」形同虛設,才使得港人對「一國兩制」愈加質疑,並且終究會失去對中國本部的身份認同。然而,《環球時報》的火上澆油,無疑更是讓港人更加厭惡與反感。
今天《環球時報》就此事刊發署名單仁平的評論說,「銅鑼灣書店幾乎專門出版、銷售與內地有關的政治書籍,它們很多都包含惡意編造的內容,構成了對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又說,「雖然銅鑼灣書店存在於香港的環境中,但它實際上就是靠給內地社會搗亂維持生存的。它利用回歸後內地人大量進出香港,把自己搞成向內地提供『禁書』的一個突出源頭,不能不說它變相插足了內地的事情,損害了內地保持和諧穩定的重大利益。」
首先,假如真就如胡總編輯所說,銅鑼灣書店構成對名譽權的嚴重侵犯,而名譽權案件是自訴案件,那麼由被侵權人在侵權發生地向法院提出告訴即可,還輪 不到胡總替法院下結論。香港是法治社會,依法處理即可。胡總是什麼意思?干涉香港司法獨立嗎?退一萬步說,即便事情發生在中國大陸,也還有大陸法院在呢, 你這麼跳出來給別人定案,是在媒體上公開暗示中國不是法治國家嗎?
其次,胡總認為銅鑼灣書店「靠給內地社會搗亂維持生存的」,這個說法有什麼證據嗎?書店不過是賣書而已,「搗亂」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名詞?搗亂的具體 行為又是什麼?符合香港法律對個體行為的定義嗎?書店賣書就是商業行為,港府有簽牌照,違法的話有香港法律管,你胡總編輯用一句語焉不詳的“搗亂”,就可 以替「被失蹤」背書了嗎?
再說「禁書」的事情,中國人可以不可以在海外買書?可以不可以在香港買書?中國有哪條法律規定中國內地人不可以在香港買書?既然沒有,憑什麼說銅鑼 灣書店賣書這個行為「損害了內地保持和諧穩定的重大利益」 ?我想問問胡總,到底損害了哪些人的什麼重大利益?胡總說書店「變相插足了內地的事情」,我想請問,插足是什麼性質的名詞?違反香港法律嗎?
銅鑼灣書店是一間不超過20平米的小書店,只有四排書架,在寸土寸金的銅鑼灣,勉強維持自身生存都很不容易了。胡總要這間書店擔負「以挑釁的政治方 式為自己謀利」的罪名,實在太難為了。真要謀利的話,改成咖啡館或者奶粉店,謀利可就太容易了。但恰恰因為是在銅鑼灣沒有這麼做,銅鑼灣書店才成為香港的著名地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