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投機大師安德烈‧科斯托蘭尼在「投機者的告白」一書中曾經說過:「就像任何賭博遊戲、輪盤、賽馬,也包括圖表系統,最後只有一條規則:大家可能賺到錢,但肯定賠錢。」最近這一波人民幣重貶所導致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正好驗證科斯托蘭尼的結論。
據推估,國內中小企業此波潛在損失可能高達千億以上,其實TRF是用來當作匯率避險的工具,並非新奇的金融商品。然而,因為銷售TRF的高獲利,約莫2013、2014年起,金融界就開始強力推銷與人民幣匯率連動的TRF產品,只要人民幣維持強勢,就可以賺取權利金,主打人民幣「幾乎」只漲不跌,買了就賺,甚至有些銀行還「教育」客戶,買TRF不需要出錢,只要建立銀行信用額度就可以參加TRF的賭盤遊戲,反正人民幣「應該」不可能跌,簽約就可以賺權利金。
但是,很多銀行高層幾乎沒有告知第一線銷售的金融人員,一旦人民幣下跌,TRF客戶虧損的幅度幾乎可以說是無法控制,據瞭解,某些金融機構,為了賺取銷售TRF的高利潤,連沒有外匯避險需求的檳榔攤、小店家都被推銷可以買TRF來賺錢,完全忽略調TRF本身之目的不在於投機,而是貿易避險。
筆者認為,TRF風暴的根源在於金融機構的貪婪,因為很多基層的金融從業人員,本身也不清楚TRF的風險所在,僅僅被上層要求銷售該產品而已,銀行只求獲利而不教育從業人員商品知識,為普遍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面對這波風暴應該要注意到近年所設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該法要求金融機構在販賣這樣的金融產品時,必須要遵守幾個原則:第一是先認識客戶,第二是充分揭露產品,讓客戶瞭解產品獲利跟虧損的狀況,第三、還要確認客戶的屬性、專業程度、資產狀況後,確保該產品,客戶能夠承受風險,並以適當方法說明金融商品之內容。
簡言之,賣金融產品跟賣藥一樣,借用一個廣告詞,應該先求不傷身體再求療效,也就是說銀行必須先認識客戶再推銷適合的商品,不能以客戶自己看過合約且自願簽約,不論如何,客戶就應該要認賠。金融機構違反該法,投資者進一步可以向銀行求償損失,而且該法不同於普通消保法,不只是保護一般消費者,甚至部分的中小企業也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對象。面對TRF風暴,投資者應該勇於出來對抗部分貪婪的華爾街之狼。
*作者鄧湘全為陽昇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吳立瑋為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