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2013年的毒澱粉事件嗎?當時台南市衛生局抽驗台南茂利澱粉廠,檢驗結果發現順丁烯二酸酐含量為51.7ppm,超出法規標準,負責人徐東銘事後被起訴,一審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2年10月,公司則遭衛生局開出2張共1800萬元罰緩,公司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18日認為罰緩開罰早於刑事判決確定前不合法,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將原處分撤銷,由衛生局另做適法處分。
台南市衛生局於2013年10月抽驗夜市攤販所使用的地瓜粉,發現順丁烯二酸含量竟逾800ppm超過檢驗標準,因此往上游追查,發現有供應原料的3家廠商中,只有茂利一家被驗出順丁烯二酸酐超標的51.7ppm,更於廠內查獲350公噸毒澱粉,台南地院於日前將負責人徐東銘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2年10月;公司則是因產品檢出毒物超標以及規避查核檢驗行為,分被衛生局開罰2張1500萬與300萬的罰緩。
茂利對於衛生局的開罰不服,因此打行政訴訟。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為,茂利公司始終依衛生局指示接受查核及取樣送驗,並無使衛生局不能查核情事,因此300萬罰緩免罰;1500萬則是先於刑事判決確定前開罰,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判將原處分撤銷,由衛生局另做適法之處分。
對於同一案件仍在刑事判決尚未定讞前,行政機關可否逕為行政罰的問題,律師蔡朝安、周泰維曾撰文探討,他們認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優先享有管轄權限」,也就是先以刑事的判決為準,須等到該行為人確定未受刑罰制裁後,才會由行政機關接手,屆時才能取得事務管轄權限,進行行政裁決。因此,回到本案,這張由衛生局所開出的1500萬罰緩,得等到刑法判決定讞後才可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