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花冠被控收賄3000萬,最高法院今判無罪定讞

2016-01-2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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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曾收受廠商3000萬現金,經過1、2審的判決,法院均判無罪,最高法院28日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取自張花冠臉書)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曾收受廠商3000萬現金,經過1、2審的判決,法院均判無罪,最高法院28日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取自張花冠臉書)

嘉義縣長張花冠日前擔任立委期間,曾收受廠商3000萬現金,被嘉義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經過1、2審的判決,法院均判無罪,最高法院28日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並駁回上訴,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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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在2002年至2009年間擔任嘉義選區立委,曾於05年至06年間向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得標廠商收賄新台幣3000萬元,檢方認為其欲以立委身分及影響力,透過連署解凍農委會預算等方法協助廠商取得土地和展延融資,因此,檢方在102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張花冠。

法院1審、2審都判張花冠無罪,2審合議庭認為,雖然被告張花冠有收受廠商金錢,也做了一些有利廠商的行為,但這些行為與廠商利益無關,對於行政機關的決策也不具有影響力,也無對價關係。因此,無法認定被告有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收賄之犯罪,也不構成洗錢要件,因此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不過,除了此案外,張花冠還身揹另外2案,分別為被控洩漏採購標案給特定廠商,再收取回扣案,於去年底判2年6月,得易科罰金;另外1案為「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洩密案,張花冠則遭判刑1年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兩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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