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到暴力極端主義的存在,我們便要對症下藥。在此之前,我們的思維必須有所改變。暴力極端主義的源頭,是將一切問題訴諸暴力解決的思維,而不是社會上的不公義或政府施政失當,亦與分離主義、本土主義,甚至小販權益無關。暴力的行為只是暴力極端主義的結果,因此我們不可單純視之為刑事罪行,而應從預防、制止、回應、聲討暴力極端主義本身,根本地解決問題。
有關策略,我們大可參考富有應對本土暴力極端主義經驗的國家,包括美、英、德、法。首先,我們必須確保法治彰顯。法治的其中一個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對象是政府抑或市民。無論結果為何,我們都必須接受及尊重法庭的判決。若没有這個原則,法治會被毀滅,社會很容易會墜入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很多國家,不論是自由民主還是專制政權的,往往會為了達到理想的檢控結果而放棄法治原則,這情況絕不能在香港發生。又有些國家,會為了打擊暴力極端主義而故意抹黑個別的種族或政治團體,或施以連坐法。這些都不能制止暴力極端主義,我們不應仿效,亦不必賦予執法部門更多權力,或另創可能會侵犯民權的新罪行。
第二,我們必須多加了解暴力極端主義者,以及他們激進化的過程。關於他們,我們所知道的實在太少。這是我們收集資訊方面的缺失,以及錯誤假設他們所作的只是犯罪行為。在應對暴力極端分子的同時,我們亦要防止其他人激進化。有意見將暴力行為歸咎於教育及就業問題,這並不正確。即使教育與就業情況未如理想,但激進化才是他們趨向暴力極端主義的主因;教育與就業問題並不足以令人變得激進。暴力極端分子擅於煽動仇恨及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我們要阻止他們,並積極化解他們所散播的仇恨。
第三,我們要對暴徒、他們的支持者與同情者作出清晰的區分。上述三者在暴力極端主義中各有角色,主要的分別在於他們的激進程度,一套完整的對應方法,需要因應他們的差異作出考慮。在大部分國家,這套方法包含教育、阻嚇、檢控、更生與重新融入社會等多個方面。其中教育、更生以及重新融入社會,是特別困難的,但卻值得我們努力,因為單靠不斷升級的強硬行動及鎮壓,是不會成功的。另外,懲教、刑事司法等制度也需與時並進,因應暴力極端主義,加強在教育、更生及重新融入社會等方面的功能。
第四,反暴力極端主義需要整個社會的配合。暴力極端主義者之所以得逞,是因為支持者及同情者的存在。我相信社會上大部分人都是反暴力極端主義的,因此我們需要承認及指出暴力極端主義的存在,並且勇於對暴力極端主義說不。這一點需要社會整體一起努力,包括市民、政客、傳媒。只有社會整體明確地反對暴力極端主義,才能改變同情者的想法;没有了同情者,支持亦會減少;没有了支持者,暴力極端主義者就不容易成功。
第五,政府也要自我反省。雖然任何理由都不足以為暴力極端主義開脫,但這也不是政府可以忽視民意的藉口。有些問題是可以通過政策或其他非暴力的手法處理的,而不必訴諸暴力。政府需要保持開放,避免所謂的「地堡心態」(bunker mentality)。這樣做不是為了安撫暴力極端主義者,而是展示政府歡迎反對意見的誠意,讓公眾相信非暴力的方式也能有效地促成改變。沒法做到這一點,只會助長暴力極端主義。
社會現正面對一個嚴峻的挑戰,但我們不會屈服於恐懼與仇恨之下。要迎難而上,我們需要投入龐大的資源、人手,並要確保站在前線應對挑戰的人,例如社工、心理學家、教師、家長、警察、宗教領袖,擁有足夠的支援。只有當暴力極端主義被淹没在歷史的洪流中,才是我們的最終勝利。
*作者為香港華人置業集團主席、智經研究中心副主席。本文原刊香港《智經研究中心》通訊,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