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附和表示,目前法律沒有辦法去追究公務員、政府施政上的歧視,握有公權力造成的傷害反而是更大,建議未來可以修法,規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若有發生歧視行為應加重刑罰二分之一。
反歧視法應成立獨立專責機構 獲多數學者認同
談到法案內容,東華大學的施正鋒教授表示,不少國家都會整合成一個平等法,消極面是要求反歧視,積極面則是促進平等,談到何謂歧視的定義,他稱這包括主觀及客觀,客觀就是指非出於惡意卻還是造成傷害,包括嘲笑、霸凌都算是歧視的一種。此外,他說,國家也應該設立獨立機構,如反歧視委員會等機構。
對於成立專責機構,也獲得眾多學者的同意,律師周宇修說,成立專責機關如人權保障委員會,才能積極做調查,並有救濟機制,才能實際有所作為;伴侶盟的葉專員也支持建立設置反歧視專責獨立機關,不然過往,被害人常常舉證困難,而沒辦法實際遏止歧視行為。
法規欠缺具體罰則 受歧視者無法恢復合理待遇
其實,過往的相關法律都有針對各個族群制定反歧視的條款,但卻欠缺具體罰則。伴侶盟的葉專員就表示,學校對於性別認同的歧視都沒有明顯罰則,導致有很多反同志的人偽裝成志工進入教學現場宣導歧視行為,都是因為沒有明確法源才無法整治。
法學教授葉啟洲表示,「到底現有法令被違反,受歧視的被害人可以有如何主張?」他表示,雖然相關法律都有規定不能歧視,倘若真的有人被歧視了,法律可以恢復其應有待遇,像是女性工資不平等,申訴之後薪水就會變得跟男性一樣多嗎?答案是不能。
因此,葉啟洲說,德國早在9年前就制訂《一般平等待遇法》,重點在使民事法律上可以有所主張,提供民眾當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管道,這正是台灣現行法較缺乏的部分,若台灣要施行,可以考慮修改民法,增加使受歧視受害人獲得救濟的相關條文,他們反歧視時會更有施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