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索賄、收賄案遭特偵組起訴、求處無期徒刑,雖然一審法官認定他沒貪污,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二罪輕判7年4個月徒刑,其妻彭愛佳與林母沈若蘭及2名舅舅等涉案人員均獲判無罪;但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6日)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林益世13年6個月,沈若蘭改依隱匿刑事罪遭判5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和洗錢罪起訴林益世,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收賄「協調」民間合約,並非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因此未構成貪汙罪行,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二罪論處,檢方和林益世均為此上訴。
高院今日改依貪汙罪判決,林因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3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8年,全案還可上訴。高院指出,林益世原先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5年6月、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合計7年4月;今將恐嚇得利罪改以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2年、財產來源不明罪仍維持2年,因此訂應執行13年6個月,併科1580萬元。
特偵組起訴指出,林益世在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執行長時,由於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為取得中聯公司(中鋼子公司)的爐下渣合約及轉爐石承購權,透過關係找上林益世幫忙,林益世藉此陸續向陳啟祥收取6300萬元,再轉向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施壓,最後地勇果然如願取得和約。
此外,林益世另於201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公司和中耀公司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依「實質影響力說」的職務行為,認定林益世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賂賄罪,求處判林無期徒刑。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公務員收賄罪中所訂的「職務行為」必須與公務性質有關,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向民營的中鋼、中聯施壓、請託,均屬於民間合約性質,且林益世僅向經濟部轉達便箋,事後也未探詢結果,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林益世未涉貪污罪,但已涉及恫嚇行為,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因此判刑5年6個月,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2013年4月30日合併訂應執行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1580萬元。今日高院改依貪污罪判刑13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