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員工除了再次攔路陳情或道德呼籲之外,真的完全沒有出路?從近年來多起關廠的勞工抗爭案來看,臥軌、佔領國道或絕食等逼迫勞工以生命為賭注的行動一再出現,矽品員工是否也無路可退?事實上,我國除了勞動基準法或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法律外,尚有「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三部法律,而勞動三法的勞方當事人不再是個別的勞工,而是由勞工組織而成的工會,且工會不同於自救會,不但具有法律地位,且可以行使法律所賦與的權利以保障會員利益,聲援矽品員工的台灣中區勞工交流平台也提出,立刻組織工會以取得法定的團結權為眼前唯一出路。
誠然,員工需立即組織工會的建議值贊同,但在矽品併購案中,僅僅組織工會不足以因應變化莫測的未來,工會還需要進一步「立法」,也就是簽訂團體協約才能真正保障員工權益,因為依團體協約法所簽訂的團體協約,具有如同法規般的效力,(新)經營者不但不能以人事命令或工作規則來變更團體協約,也不能要求個別勞工簽下劣於團體協約保障水平的條款,這方式對於勞工的保障具有最大的效力,且不論日後可能發生的裁員、調職改班、無薪假或是薪資調整等問題,都可以藉由團體協約來限制(新)雇方的人事權而予以排除。
以矽品員工最擔心的關廠裁員問題為例,團體協約可以約定雇主限制解僱的規範,如「勞工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亦即以團體協約排除勞基法第11條雇主為經濟性解僱的權利,或是更進一步將工會的集體權利法律化,如「雇主調動員工前,應經工會聽證並同意」、「雇主實施無薪假前,應先與企業內工會協商並經工會同意」。
矽品員工自救會必須在現行法律之外,另闢途逕來取得保障。矽品被敵意併購後,由於雇主的法人格並未發生變動,矽品員工的雇主在股份收購前後均為「矽品」,而矽品的新經營者也需承繼既有的勞動契約與企業人事規範,若矽品員工與現任經營者能商訂保障不裁員減薪或調職的條款,且明訂於團體協約之中,至少新的經營者,在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沒有變動勞動條件的可能,從而拘束新經營者能保障員工的工作權,應該是目前唯一可行之路。
在企業經營權的戰爭中,員工身為利害關係人,所關係的是連結生存基礎的工作權,然我國企業併購法制下,員工卻沒有被賦與參與併購戰場的地位與權利,誠屬不公。矽品員工的吶喊,揭露了現行法制忽略勞工生存權的缺失。在企業整併、台灣企業面臨國際、中國企業併購的現實下,如何保障我國勞工不受敵意併購的波及,有賴法制與政策面的儘速改革。
*作者林志潔為交通大學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邱羽凡為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