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貪汙治罪部分,已於2018年12月28日宣判,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翁啟惠、張念慈均無罪。在無罪判決做出後,各大媒體紛紛採訪專訪翁啟惠,對於無罪判決翁啟惠發了聲明表示「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就此畫下句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檢察官不服判決內容,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2019年1月21日,是檢察官上訴最後的上訴期限,而檢察官也罕見的「不」提出上訴。雖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讓人對於台灣的檢察官重拾一些信心。但究竟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是如何打臉靠想像辦案的檢察官,就讓《法操》為您細細解析的將近6萬字的一審判決書吧!
張念慈想給翁啟惠技術股,許多人都知道?
本案檢察官舉出非常多的電子郵件,作為本案證據,但這些電子郵件又證明什麼呢?
首先,翁啟惠和張念慈的「RE:Sun Art Retail stock」。此封電郵是張念慈寄給翁啟惠有關高鑫公司(Sun Art)股權聲明草稿,並與翁啟惠討論他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應該發表相似的股權聲明聲。
檢察官認為,翁啟惠當時只有800張浩鼎公司股票,但張念慈在電郵中所提及翁啟惠持有230萬浩鼎公司股票,此數目已經將1500張股票加入。翁啟惠在此時就知道張念慈要給他1500張技術股。但法院認為,本封郵件中並沒有提任何有關技術股的內容,也沒有提到任何張念慈期待翁啟惠為的任何行為。不可以僅用翁啟惠回覆ok,就認為翁啟惠是默許收受賄賂。
另外,檢察官還舉出多封討論技術股的電子郵件。但這些電子郵件,都是因為美國Optimer母公司,因為不了解台灣技術股而做出的詢問。認為上述這些人都知道張念慈要把技術股給翁啟惠。但法院認為翁啟惠並非上述任何一封郵件的收件者或副本收件者,而且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述這些電子郵件的收件人有將此事告訴翁啟惠。
張念慈在偵查中有說,要贈與翁啟惠150萬股,交換翁啟惠的酵素法?
法院認為,從張念慈在偵查、調查局及法院審理中所證述的,想要贈與給翁啟惠技術股,是為了酬謝翁啟惠對於浩鼎公司的早期貢獻,是關於翁啟惠於99年間所研發的酵素合成法製程。談到張念慈對於翁啟惠有任何期望,就是希望這個製程可以做為工業機密,不要去聲請專利。但張念慈除了從未與翁啟惠提其150萬技術股一事,翁啟惠也並無理會張念慈的建議,表示在與浩鼎公司簽技轉合約前就會將該研發成果申請專利。
翁啟惠帳戶裡有錢,為什麼需要張念慈先墊付3000張股款?
檢察官先舉出,翁啟惠當時銀行帳戶內有足夠的股票和現金,足以支付股款,根本不需要透張念慈向尹衍樑借錢。另外在檢察官的認知中,人在投資時都應該要先評估自己的財力。但法官認為,檢察官忽略了張念慈長期在幫翁啟惠投資理財,且張念慈幫翁啟惠操作符合投資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