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儀提修法 電視台不得播公投廣告
林靜儀提案版本,明文要求電視台「不得播送公民投票案之宣傳廣告」,並且要求電視台邀請公投案正反方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另外,針對「九合一」選舉,愛家公投支持團體,在挺同婚公投提案,向中選會註冊申請設立辦事處,導致公投電視辯論會上,竟然出現「假反方」等行為。林靜儀的提案版本,也要求增訂罰則,明訂公投提案人與反對人之辦事處之設立、活動,應秉「誠信原則」。
中選會官員表示,《公投法》本次修法主要目的,係為了將《公投法》與《選罷法》規定拉齊;不過,《選罷法》有訂定「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競選活動期間為選前15日,立委、縣市議員、鄉鎮長等則是選前10日;《選罷法》禁止電視台播放候選人競選廣告之規定,適用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選前15日以前候選人仍在電視台播放競選廣告。
基督教團體財力雄厚 密集播反同廣告惹議
對於挺同婚團體批評,「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基督教團體財力雄厚,在九合一大選前,在電視台密集播送反同婚公投廣告,其中一個廣告,「一個媽媽問女兒在畫什麼,女兒回答說因為老師教男生可以跟男生結婚,所以她也要跟女生結婚」,甚至在電視上連續播出20幾天,中選會官員表示,「我們也不曉得反方資金雄厚!」
針對NCC準備邀請電視台與廣告業者,針對公投廣告議題「喝咖啡」,中選會表示,目前尚未接到NCC邀請,但NCC處理的部分,主要係公投廣告的呈現,是否有違反《衛廣法》規定節目與廣告應「尊重多元文化」規定。
中選會:選罷法盼廣電媒體「公正公平對待」
中選會說明,從中選會立場,現行《選罷法》第49條針對廣播電視競選活動之新聞報導,以及與競選廣告之規定,主要目的是希望廣電媒體,對所有候選人「公正公平對待」;無線電視台轉播政見發表會與公投辯論會之規定,主要目的係落實公共媒體之近用權。
中選會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難免有其特定政治立場,因此,《選罷法》針對選舉期間以外之競選活動報導與競選廣告播放,中選會方面並無法強制要求,但電視台「在商言商」,對於候選人與支持者託播的廣告,也不大可能拒絕託播。
「公共政策是價值問題 民眾不認同 花錢沒意義」
「公投議題的推動,最怕的就是民眾冷感,公共政策是『價值』問題,若大家不認同,花再多錢也沒有意義。」,中選會官員強調,公投案宣傳不像公職人員的競選,可能因投票結果,對提案人或宣傳者產生重大利益,因此對公投案宣傳,若增訂相關限制與罰則,例如強制要求平面媒體公投廣告「載明刊登者之姓名」,都是增加人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