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翼長榮董座爭霸戰,簡直比川普真人實境秀─「誰是接班人」還要精彩。初步看來,第一季的爆點已經逐漸展開,張國煒戲劇性遭撤換董事長,再掀高潮。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由誰來接張家的班,外人無由置喙,或許大和解會是已逝之台灣航海王張榮發最期待的結局吧!
觀諸報載與公司登記資料,張國煒在長榮航空這一席董事,是由「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指派為代表而當選,並由張國煒代表行使董事職務,長榮航空董事之間再選出張國煒為董事長,張國煒先遭到基金會撤換董事代表後,當然失去董事長職務。
股份制公司董監事是由股東選出,原則上董監事是一個真正的人(自然人)才能執行職務,但是我國也允許由法人或其代表當選董監,只是法人代表當選董事必須由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法人董監事制度已有相當歷史,然此制度近年來逐漸受到質疑,實務運作反映出部分問題猶待解決。例如,當董監觸法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到底是擔任法人董監之法人或其代表人要負起賠償責任?亦或連帶負責?遇到利益衝突時如何處理?法人董監代表到底是忠於所代表之法人,或是忠於擔任董監事之公司;同一法人同時指派董事跟監察人的利害衝突,以及類似長榮案件所衍生的法人董監事代表得隨時改派的爭議。前述爭議,對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產生關鍵影響,部分學者專家漸漸重視法人董監事制度改革議題,且相關法人董監事修法,雖受到立法院關注,但是修法部分,除了證交法及公司法增修限制同一法人代表禁止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外,其他部分的關注仍有不足,甚屬可惜。
資本主義為達到更有效率的規模經濟,而產生法人、股份制公司之運作模式,公司僅係抽象組織,本身運作要透過真正的人,才會設立董監等人來執行公司的行為,如果執行的董監也是透過一個非人的法人,概念上可能有衝突。因此,相當多的國家要求擔任董事必須是自然人,部分國家例如台灣,允許用法人擔任董事,當然法人董監制度確實有利於公司進行轉投資,朝向集團化經營,然就公司治理潮流來說,董事會的運作,法律責任的釐清都會受到影響。尤其台灣現行法令及主管機關的見解,公司指派法人代表的程序屬於公司的自治事項,更換法人代表,只要由所代表之法人決定即可,是否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值得深思。
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對於領導,提出三個重要議題,其中一項就是如何建立合法的治理規則,以及領導者的接班規則。類似長榮航空利用董事長出國期間,遭拔掉董事長職位,現行法令雖無法可管,且儘管公司法人擁有類似自然人的獨立特質,惟公司的所有權屬於全體股東,對於當初投票選董監事的一般股東是否公平呢?觀諸撤換長榮航空董事長的案例,吾人得到一個啟示,那就是在這種法人董監制度下,貍貓也可能換太子的。是否廢除法人董監制度?涉及公司轉投資事業管理的問題,仍有討論空間,但是對於更換法人代表時,程序上應加以規範,避免法人董監制度遭到濫用,剛上任的立委先進們,或可再加把勁呀!
*作者鄧湘全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吳立瑋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