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內的創新風潮配合進擊的官員與立委,電子支付、有限合夥與閉鎖公司等法律紛紛被引進,讓台灣商業法制和ebay一樣,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很有國際觀,但過多聯合國式東拼西湊的立法改革,卻反而可能破壞了我國的商業環境。
大概從談判加入WTO前後,台灣開始大量學習德日等大陸法系以外,其他西方列強法制的船堅炮利,那個年代輿論似乎認為師法德日的監察人法制不備,「董監董監狼狽為奸」,因此我國引進美式獨立董事制度,造就現今公司有的有獨董有的有監察人,甚至有公司既有獨董亦有監察人的現象。獨董當然也不是完全無用,但獨董是由掌權者支持所產生,多仍處在公司多數派的陣營,通常是等到公司治理過於離譜,獨董才會辭職以死明志。為何不檢討監察人效率不彰原因與解決之道呢?
近年完成立法的有限合夥也十分有趣,據稱不用台灣類似的「兩合公司」而引進英美有限合夥制度',是為了與國際接軌。有限合夥的確有較多彈性,不像公司法綁手綁腳的限制一堆,但我們的有限合夥有很自由很彈性嗎?況且有限合夥的一大誘因(或最大誘因),是「原則上」不需像公司一樣被獨立課稅,投資人不會被扒兩層皮。但財政部認若有限合夥免稅的話,企業會都改設為有限合夥而造成千億的稅損,故堅持對有限合夥課稅。據報載因此目前台灣有限合夥企業數量仍然掛零。為何不檢討兩合公司的不合時宜處與解決之道呢?
近年國內也有引進歐陸「勞工董事」、引進英系國家「公司秘書」的議論,筆者在天橋底下說書,也不是反對制度革新,只想提醒:例如美國並沒有勞工董事,也沒有強制設置公司秘書,所謂「欲練神功必先自宮」恐怕是有幾分道理的,大概是鄉民常說的「砍掉重練」吧,想練神功砍要砍的徹底,不然練也要練的到位,否則東方功夫沒練出來,跑出個西方科學怪人,恐怕就不是很帥氣。
*作者為律師;台大法研所、波士頓大學銀行與金融法碩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