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忠觀點:兌現競選承諾? 民主制度的改良芻議

2019-02-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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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現在最應該關切的,是在所承諾的議題上如何施政才能夠「合乎大多數人民的福祉」?而不是「執著於競選承諾的兌現」!(資料照,吳逸驊攝)

作者認為,現在最應該關切的,是在所承諾的議題上如何施政才能夠「合乎大多數人民的福祉」?而不是「執著於競選承諾的兌現」!(資料照,吳逸驊攝)

前言

前一陣跟大學同學談到「美國的川普總統為了兌現競選承諾(例如想在美墨邊界蓋高牆)到底對不對?」筆者認為川普總統的出發點是錯的,同樣的邏輯應該也適用於他的其他承諾,以及台灣新當選之縣市長的政見!因為,川普總統(或台灣新當選的縣市長)現在最應該關切的,是在所承諾的議題上如何施政才能夠「合乎大多數人民的福祉」?而不是「執著於競選承諾的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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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現競選承諾」或「大多數人民的福祉」?

將「兌現競選承諾」與「大多數人民的福祉」相比,後者顯然要重要得多。所以,新當選總統者「不兌現競選承諾」並不必然成為問題,而「是否符合大多數人民的福祉」才應該是他/她考量的重點。

更完整的敘述如下:

(1)當他/她還沒當選總統而只是一位總統候選人時,他/她的資源有限,所以「無法正確判斷一個複雜(或生疏)的問題實屬正常」。然而,當他/她當選了新總統之後,就有很多的資源可用。在資源情況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得到完全不同的結論也非常正常,不是嗎?

(2)新總統深入了解了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例如美墨邊界蓋高牆)之後,當他/她得知「此項競選承諾(或政見)是個錯誤」(無法「為大多數人民帶來福祉」)時,在施政上應不應該「改變競選承諾(或政見)」?應該!對不對?因而此時即「無法兌現競選承諾」!

(3)以此觀之,新總統有必要「以大多數人民的福祉」為衡量的基準,並以政府的行政資源在較複雜(或較生疏)的議題上做完整研究,必要時「只好改變競選承諾」!何況,競選時的議題不只一項,選民未見得是因為此議題而投下支持票!

(4)但新總統有責任要清楚說明,他/她是「為了大多數人民的福祉」或「其他原因」(例如不可行),因而必須在所承諾過的議題上改變想法。亦即,以「透明化」和「坦白」的態度面對「競選承諾」,是新總統的責任!

(5)畢竟,新當選者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大多數人民的福祉」,此點遠比「兌現競選承諾」更為重要。

但關鍵在,新總統有責任要清楚地說明,為什麼他/她「無法兌現競選承諾」?而以「透明化」和「坦白」的態度面對「競選承諾」才能彰顯誠信,並獲得選民的諒解。

此種邏輯對於新當選的縣市長也相同,差異只在「全國性事務」與「地方性事務」之別。

「競選承諾」的「檢驗」

在民主制度下,當選者的「競選承諾」當然要供人民「檢驗」,但「檢驗」不等於「兌現」。原因在:當選者「是否兌現競選承諾」,根據的是他在競選階段的「政見」;人民需「檢驗」的則是,當選者經過仔細研究後施政「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福祉」,二者截然不同」(後者當然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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