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判6個月徒刑還不夠?漫畫工會指關鍵在易科罰金

2019-02-12 08:20

? 人氣

判決「其實也不算輕」 律師指法官、創作者概念大不同

對於刑罰輕重與否,漫畫工會法律顧問蔣昕佑則坦言,「蕭老師這件也不算輕,這才是恐怖的地方」,他解釋,《著作權法》中對意圖營利而重製,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去案例還有只判4個月,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的,蕭言中案是6個月,一天用2000元折算,已經算是比較重。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然而蔣昕佑也指出,從法官的角度,可能他覺得已經有下手,可是回到創作者的想法,他今天要的不是一個獎狀,是確實能夠讓對方知道害怕,嚇阻侵權,而現實一點就是,進行訴訟的成本很高,時間成本、金錢成本,還有心理壓力,創作者花這樣的心力去追求正義,而然後對方也不是很積極的回應,例如說至少有道歉 、有嘗試和解,或者是說有認罪,然後仍能夠以沒有什麼成本的方式脫身 ,這才是創作者覺得不夠的地方。

三一八運動結餘款捐贈法扶記者會,信託受託律師蔣昕佑-甘岱民攝
蔣昕佑指出,從法官的角度,可能他覺得已經有下手,可是回到創作者的想法,卻會認為有所不足。(資料照,甘岱民攝)

蔣昕佑認為,這個案子可能在整個司法訴訟的大數據來講,法院的立場會覺得沒有做錯什麼,可是有時候要思考一下一些個案狀態,在這個案中,蕭老師是有資源、有知名度,而且也是很配合法院的當事人,反之對方開庭常常不到,答辯狀也不遞,可是在這個情況下,蕭老師仍無法藉由訴訟程序達到期待,他的期待只有一個,就是至少要讓對方能夠知道錯,或者是有些影響;這個案子,是告訴方這邊沒有獲得滿足,被告其實也沒有受到什麼嚇阻,判決是兩面不討好,而法院可能也會覺得很委屈。

該罰錢還是該坐牢?律師盼從意圖、目的衡量

蔣昕佑並舉例,過去曾有廠商壓製Discovery光碟販賣,遭控侵權,這件案子最後被告是有被關的,他們可能以前有簽授權,授權到期後,公司還是繼續壓片賣,而因為都在大賣場、家樂福賣,所以很好追溯片廠。

蔣昕佑認為,確實這個侵害幅度較大,但與蕭言中案相較,兩案有點輕重失衡,光碟較可能是商業上的誤會,雖然說量很大,不過比較是錢的問題,可以看是不是補繳授權金或是販售的金錢回歸Discovery公司,該廠商的負責人跟一些員工,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機會,因為這個部分比較傾向商業上的利益,並不是這麼刻意。

DVD CD VCD 光碟 (Disk Depot Ltd.@Wikipedia / CC BY-SA 4.0)
蔣昕佑以廠商壓製光碟販賣遭控侵權指出,刑罰也應對目的、態度進行審酌。圖為光碟示意圖。(取自Disk Depot Ltd.@Wikipedia / CC BY-SA 4.0)

蔣昕佑解釋,蕭言中案則是反過來,規模老實說不大,是侵權者態度非常惡劣,而且是把別人的作品弄成自己的系列,以創作是孩子來比喻 ,第一種情形,比較像無心之過、輕忽或故意,但不嚴重,不小心撞傷孩子,也許還可以用和解、道歉,來填補損害,但蕭言中的狀況是,他跑到別人家,也沒辦法對他怎樣,這在程度上是有差的。

蔣昕佑並談到,智財法院在審酌惡性方面,如果是去看訴訟的過程,還有加害人的惡劣態度,這種人才比較有惡性 ,至於如果說是因為商業上的關係,反而可以去考慮說針對這部分,有什麼填補措施,是不是不要讓人家去關,因為雙方目的也不同。

本篇文章共 1 人贊助,累積贊助金額 $ 45

喜歡這篇文章嗎?

吳尚軒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