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先是適法性的問題。此項決議是由政大人才會議做成,人才會議並未在「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中,屬非正式組織規範單位。此單位係由前校長吳思華所創,目的主要是釋出校長專屬的員額分配權限(例如要給哪些系所名額、員額是否凍結),透過合議制來決定。後來增加了各系所申請優秀傑出人才的員額分配、校內講座教授、特聘教授、特優或優良研究教師的議決。但是,「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課程」之決議涉及限制新進教師的教學內容,因此根據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第35條第4款的規定 ,是屬於校內重要事項,應由校務會議審議,而不應由非正式組織規範單位的「人才會議」決議。
換言之,校方對於新進教師英語授課之要求,乃是涉及新進教師權益以及系所學術自主的重大事項,必須透過正式的「校務會議」列為議題來討論後決定,並於議案通過後,配套修改「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或另新增相關規定,程序上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3、其次,該規定不分系所、專業,每名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ETC課程,凌駕系所專業。在聘任一名教師時,最清楚應聘人員的專業能力是否符合各系所需求,應該是各系所。而該辦法要求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已經嚴重影響各系所選才的聘任過程。
在目前政大各系所網路首頁可見的徵求師資公告中,有的系所走坦白路線:心理學系公告「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 (English Taught Course) 課程」;公共行政學系公告:「經聘任後,每學期須於社科院IDAS/IMAS(亞太研究英語博/碩士學位學程)、IMES(應用經濟與社會發展英語碩士學位學程)開設ETC英語課程一門」。哲學學系則要求「具中英文教學能力」;社會學系要求檢具「擬開設學士班及碩博士班課程之中、『英文』課程授課綱要『各至少一門』(全學年共四門)」。
有些科系直接把英語授課能力作為優先條件。例如,圖檔所表明「且能英語授課者優先考量」,財政學系要求應徵資格「以能英語教授本系研究所財稅相關課程優先考慮」。
日文系講得保留,要求師資條件「英、日語均佳」,韓文系的師資公告則完全不提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課程一事。
各系所在徵才公告中,若不清楚告知申請應聘人,經三級三審獲得聘任後,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會不會拿到聘書後才發現聘書合約裡有這一條規定,聘書到底要接受還是不要接受?非英語系國家畢業的新科博士,如果得知不論應聘到政大的哪一個系所,「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專業上傑出優秀的人才會不會因此打退堂鼓,跳過政大教職的申請,政大開缺卻徵不到人,或者院系所教評會在選擇時,會不會因此放掉最優秀的人才,而選擇研究雖不是最佳,卻也還不錯,但最重要的是會英文的人才。這樣各系真的選到最好的人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