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味全董事長魏應充因味全混油案遭台北地院判刑4年,他今天提出4大問題,台北地院對此駁斥,並以「冬粉冒充魚翅」舉例說明。台北地院並表示,種種質疑在判決書都有交代,被告可依法提上訴。
魏應充因味全混油案,昨天遭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決有期徒刑4年;味全公司判罰金新台幣1550萬元,仍可上訴。
魏應充要提出上訴,並透過律師提出4大問題,一、法院無具體證據,就推論認為,魏應充身為董事長應知公司大小事,而有犯罪不確定故意及默示的犯意聯絡。
二、法院認定企業要求「有競爭力的採購價」等同「指示犯罪」,這是對企業經營的誤解,會對企業產生寒蟬效應。
三、現行法令未強制規定揭露調合油使用油種比例,法院在無法源基礎下加以處罰。
四、台北地院認為即使食品安全無虞,但若經濟上攙偽,還是要以食安法處罰,這是不當擴大刑罰權範圍,有侵害人權之虞。
台北地院回應,種種質疑在判決書都有交代,被告可依法提上訴。首先,魏應充有定期召開糧油事業群會議,並做許多明確指示,有會議紀錄可證。所謂默示犯罪聯絡,是指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不是指什麼都沒做。
二、魏應充在調和油部分是明確指示用較低單價的棕櫚油替換掉較高單價的黃豆油,純油部分民國100年到102年國際橄欖油和葡萄籽油的油價是往上走高情勢,但味全、頂新購買價卻往下跌,所以法官不是僅以魏指示降低採購價一詞,就認定他犯罪。
三、法官認為本案裡味全相關產品標示不實,構成刑法的虛偽標示罪。
四、與彰化地院的法律見解最大不同在於,台北地院認為有混攙就構成犯罪,例如廠商標示魚翅,但實際上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