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美鄉觀點:浩鼎事件應回歸公民社會的文明運作

2016-03-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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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能全身而退嗎?(圖為國民黨立院黨團要求翁啟惠辭職負責/顏麟宇攝)

中研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能全身而退嗎?(圖為國民黨立院黨團要求翁啟惠辭職負責/顏麟宇攝)

浩鼎事件已成為台灣當下的公共議題,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也成為議題焦點,備受四方輿論一面倒的閥韃,若依據輿論譴責翁啟惠發言未盡利益迴避的原則,任何中研院的成員,也理當在此時沈默不言,這或許是為何中研院至今沒有任何研究人員發表意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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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一個角度來看,台灣是在民主體制及公民社會運作的範疇內,媒體可反應形形色色的觀點,發揮其社會公權力及影響性。當下輿論的趨勢,已由院長的個人作為,解讀為台灣學界(追求尖端知識)的一方淨土變成十里洋場,蒙塵受辱。既然涉及科技人的大是大非,而科技人的成員,既是公民社會裡的一員,也必有義務就公共議題,反應社會公義。筆者就此立場,以科學研究者的身份提出以下關點。

就法律論,翁啟惠觸法與否,是很專業的議題,涉及資料的收集及真相的呈現,自有司法單位調查釐清。但台灣社會若是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則必須設法治本性的重整司法體系,而不是在翁啟惠事件,先行用輿論碩造犯罪形象的社會觀感,以強勢植入的影射,來引導社會群眾一個對翁啟惠及其女兒可能不反映事實的認識。輿論的未查先審或未審先判,是民主社會裡言論自由的禁忌。盼我們在台灣,一面享受民主的自由,也能同時尊重並遵循公民社會的公義原則,建立對司法體系的信心,並磨練耐心等待司法的公義結果:觸法者遲早必依法承受後果。我們要能按耐用言論先審為快的衝動,以避免犯下因言論自由,而造成傷害無辜者─含其家人─的錯誤。

就學者的倫理規範而言,翁啟惠公開為浩鼎臨床測試的結果解讀,是否意圖為浩鼎股價護航,或叫利益輸送?那要問,他是否主動發佈新聞稿,意圖左右動搖的股市。據悉,他並沒有。而是在被記者詢問的情況下,他被動的解讀一個科學數據。其實,我們需要認清一個事實:翁啟惠以此藥物開發的原創者之一的身份,原本就具有左右股價的宿命立場。若當時,面對記者詢問,翁啟惠的另一選項,是以有利益衝圖而不便評論來回答,不也一樣會引起各式聯想,而大大的左右股價?股市原本就會受各方因素牽扯而浮動,一定要為翁啟惠冠上操縱股市的罪名,似乎並不理性。

對於他公開解讀臨床數據的心路歷程,除了是為浩鼎或他女兒的股票護航之外,容我以科技人的觀點,提出另類可能。藥物疫苗的研發,在產業界是依循金字塔式的淘汰模式,研發過程只要達到淘汰指標,就不再投入資金。我們現在所仰賴,卻視為當然的許多藥物,其實代表的是那佔極少百分比的成功案例。治療轉移性乳癌疫苗OBI-822/821的第二、三期臨床測試結果,雖沒達到可拿到使用執照的標準,但結果也絕不是需被淘汰的指標。就一個創新藥物的原創者而言,OBI-822/821臨床測試結果,代表著又通過了一關,也就是成功研發一個治療癌症疫苗的曙光,更接近了。就科技人的觀點,翁啟惠因看見這曙光而發言,似更合情合理。學者的研究成果,需有龐大資金投入,才能發展出有助於人類健康的藥物。創新藥物,所歷經的驚心動魄且冗長的歷程與風險,所需的智慧、魄力、與研究者持恆的毅力,所涉及的視野,不是女兒的股票,或私人財務可相提並論的。假如,翁啟惠對OBI-822/821臨床測試結果的解讀,僅是謬誤的誤導投資人,藥物法規體系自有揭露真相的機制。

天下只有極少數的人有分於中研院院長的職位,所以我們對他們有很高的要求。而經歷過原創型藥物研發幾近成功的學者也不多,他們那先鋒者的孤寂與思緒,也少為人設身體驗。其實,他們都與我們一樣,並不完美。翁啟惠沒有主動揭露他女兒擁有浩鼎股票,他真的笨到認為他刻意不揭露,就可瞞過社會大眾?還是他認為與議題不相干,所以不需自我困擾?

台灣近日如此沸騰地討論浩鼎事件的動力,我願意往好處思考:那是因為大家關心未來生技產業的發展,及關心學界這淨土是否因中研院院長的作為,可能涉及違法貪財,或違反學術倫理而污染。解決這兩項議題,都不是把翁啟惠一棒打垮,就有進展。前者,我們需更積極的尋求更適於產業發展的國家政策,後者則需積極的討論出產學合作的倫理共識與規範,並推廣之。在過程裡,展示我們所自傲的公義與包容的台灣價值,也非常重要。

*作者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理事長,中研院兼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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