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呂秋遠律師提出他對於浩鼎事件的見解。筆者認為部分的見解是需要進一步釐清的。詳述如下:
首先,翁院長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責任,答案恐怕還是有的。以下涉及的法條以及相關辦法眾多,還請大家耐心看完。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制定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辦法。而行政院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之授權,修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進一步指出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此管理機制應包含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
中央研究院則根據上述「科學技術基本法」以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範,制定了「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並根據此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款規定,訂定「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其中第6條提到,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之方式,則由中央研究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另訂之。其中應該揭露的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有價證券是其中一種「財產上利益」。另外一個重點是,除了科技移轉業務之當事人應該揭露利益之外,其關係人也應該要揭露相關的利益。其中一個關係人的定義,是指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雖然中研院曾經強調,中研院所有專利權都屬院方,所有技轉案都以院方名義執行,但中研院專屬授權給浩鼎公司的技術,發明人是翁院長,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之規範,翁院長可分得百分之四十之權益收入,因此自然也是「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所規範的對象。
呂律師提問,翁院長有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利益衝突揭露和利益迴避是兩回事。所謂的利益衝突揭露,只是要求當事人將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事先揭露,並非要求當事人不得獲得利益。而利益迴避則是直接要求當事人應迴避獲取相關利益。翁院長有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答案是需要進一步的審查,檢視其是否有違反中研院技術移轉的迴避規範,這部分筆者並不打算進一步討論。但有一點較能確定的是,翁院長並未事先揭露女兒持有浩鼎的股票一事,於法而言確實有疏失。呂律師提到翁院長並沒有違法的說法,仍有待釐清。
其二,呂律師發表的文中提到「至於翁啟惠沒有說明女兒的財產有浩鼎的股票,有道德瑕疵嗎?我認為沒有。原因有二,第一是,不想說。為什麼不想說?因為說了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想像,就像是現在一樣,會破壞我們對於所謂『學術中立』的想像。許多人就是認為,學者不應該涉入商業活動,所以如果有學者竟然持有跟自己研究領域有關的上市公司股票,實在罪該萬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