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翁啟惠在浩鼎案的責任很難完全撇清

2016-03-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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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點,筆者在上述已經提到,翁院長未事先說明女兒持有浩鼎的股票,恐有法律責任的問題,已經不只是道德層次的問題。而筆者想回應這段話,是因為呂律師說明的內容並不符合現代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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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研究的類型很多,但生物醫學研究特別需要關注其研究倫理,這類的研究,經常要以人做為研究的對象。一旦研究的過程有瑕疵,將可能導致研究受試者生心理的傷害,甚至是死亡。也因為生物醫學研究具有這樣的特殊性,當研究者有潛在的利益衝突時,必需要更謹慎管理,以免其潛在的利益衝突影響研究的誠實正確性。

身為生物醫學研究者,可否不揭露自己可能從研究中獲得利益的資訊?根據現有生物醫學研究倫理的共識,以及先進國家的趨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呂律師提到,揭露這樣的資訊可能會破壞民眾對於「學術中立」的想像,產生不必要的困擾,但國外許多的研究結果都曾發現,研究者若是有潛在的利益衝突時,其研究的成果確實可能會產生偏差。例如產業界資助的研究,常會發現其研究結果有利於產業界;或是某研究者從某個公司獲得利益,該研究者研究結果往往是對該公司有利。正因潛在的利益衝突可能導致研究結果產生偏差,並可能進一步傷害到受試者,身為受試者,當然有權利事先知道研究者背後的潛在利益,接著才決定是否參與研究。而生物醫學研究的受試者,往往就是一般民眾,因此研究者將其潛在利益衝突事先揭露給一般民眾知道,確實是有必要的。

這並非是筆者個人的觀點,目前包括美國和法國等國家,對於生物醫學研究者,或是醫師研究者的利益衝突管制都相嚴格,甚至要求研究者必須將潛在的利益衝突公開至網站上,供一般民眾搜尋遊覽。美國和法國會這麼做,就是為了確保參與生物醫學研究的民眾知的權利。部分學者提到,我國的法律過於嚴格,導致許多研究者不小心觸法,其實是相當大的誤解。我國利益衝突相關規範相對於美法而言,仍舊是相對寬鬆,且對研究受試者的保障較為不足的。

這裡必須另外強調的是,筆者並未說生物醫學研究者從研究中獲取利益是不對的。研究者當然可以從其研究成果中獲得利益,但應避免為了獲取利益,而導致研究的過程或成果有所偏差。要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研究人員的潛在利益衝突就必須適當管制。而管制利益衝突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事先揭露其潛在的利益衝突,以上是筆者的一些意見。

*作者為臺大公共衛生學博士/政大法律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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