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懲罰走向制度化,自然就有更好的管理,很快就發現大部份犯罪是由少部分罪犯所犯下,這些特別罪犯被以不同取向研究,從生理、心理,或是社會觀點看待就有不同的措施。其中,有些罪犯明顯有精神疾病,雖有犯罪行為,但其動機可能不是犯罪,而預防再犯最好的方式是讓這些患者接受治療,透過治療才能真正保護大眾。更簡單說明,司法人員不處理精神疾病,所以一旦罪犯的犯行受精神疾病影響,這罪犯就須接受精神醫療。然而,精神疾病對犯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或者只有部份,所以精神疾病患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自然可能是不用負責、少部份、一半、大部份,或是完全負責。法律以外的責任就是醫療人員介入的空間。在國外來說,醫療人員的介入不代表會讓罪犯自由在街上行走,精神疾病罪犯需要被「隔離」治療,某種程度罪犯仍被「監禁」只是法律上沒有責任。醫療人員需評估個案沒有再傷害人的情況下才會讓個案「出院」,有時「治療」的時間會超過監禁或監控,所以在國外宣稱因精神障礙的罪犯相對少。
然而國內的精神醫療其實沒有準備好,就算準備好接受需要隔離的精神異常患者,臺灣也沒有「隔離」治療的處所,沒有完善硬體就無法思考如何增進軟體。認真來說,司法體系中的精神醫療或犯罪心理專業在臺灣嚴重欠缺,從司法審判到監禁,從監禁在到回歸社區,都需要專業人力的加入,但政府只想省錢蓋蚊子館,自然無法增加專業人力。只是,司法人員做好他們的責任釐清犯人的法律責任,讓犯人付出法律是的代價,然而醫療責任卻沒有人扛,常會給民眾一種精神疾病可以脫罪的假象。
刑罰的演變有其發展歷史,過去仰賴人治無法改變問題,往往會創造更多問題,與其要求刑罰退化到不將罪犯分類,不如要求制度如何更有效分類罪犯並提供更好的處遇,讓大眾獲得更好的保護。
藥物濫用處遇的矛盾
國際普遍把單純藥物濫用者視為慢性疾病患者,處遇則往「減害」的概念走,假如藥物濫用者犯罪,仍需面對法律責任,但是單純藥物濫用者則是如何控制藥癮、避免傳染疾病,與避免因須滿足藥癮而犯罪。而臺灣把藥物濫用者視為病人與犯人,若藥物濫用者可同時接受醫療與矯治自然是好,只是同時視為病人與犯人的結果往往是讓這相關單位互踢皮球。法務單位負責在藥物濫用者被抓到時的監禁,與假釋期間內的監控,然而時間一到相關資源就自動結束,而病人的資源卻一直沒有出現。在「藥物濫用、毒品與防治」書中朱日僑轉述楊士隆教授曾指出「我國毒品政策主要問題,包括缺乏毒品政策主導機關,毒品政策網絡之連結與配套不足、對毒品施用者身份定位不明,以及欠缺對毒品政策預算之通盤規劃與資源分配欠缺整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