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君觀點:屋頂與樓梯間是誰家的?

2019-02-2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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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樓梯間的通道亦是供公寓住戶意外災變逃生用,如將公寓的樓梯間兼有逃生通道作用的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使公寓住戶無法通行到屋頂平台,當發生災變住戶根本無法逃生,除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對違法者處新台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屆期若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外,亦會致生刑事責任。法院實務上許多刑事判決均認為,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若阻塞公寓大廈的逃生通道,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台避難,使他人生命身體陷於危險,即構成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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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前開意見,反對頂樓住戶加蓋或樓梯間裝設鐵門並上鎖之其他住戶面對頂樓住戶之行為,其可行使的權利為:

(一)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檢舉請求拆除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為工務局、縣市為工務處)依法應予拆除,人民也可以提出檢舉,且檢舉人姓名也受保密保護(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然此方法較適用於84年以後興建的新違建,對於屬於84年以前即已存在的老違建,主管機關可能將之列為「免拆」或「緩拆」對象,緩不濟急。

(二)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的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縱使全棟住戶間曾有分管協議,但該分管協議僅限於同意頂樓住戶在不破壞頂樓平台的避難功能下的使用權,若加蓋後限制其他住戶出入,或甚至造成樓下房屋龜裂,對全體住戶構成侵權行為。因前述情形權益受損的住戶,可以依法訴請加蓋的住戶拆除違建、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向當地地檢署或警方提告追究頂樓住戶相關刑事責任

除前述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外,倘若頂樓住戶在未與全體住戶間達成分管協議的情形下,又係實際興建違建之人,其行為可能另涉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如果頂樓違建已經建管單位強制拆除,頂樓住戶又擅自重建的話,則又觸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作者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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