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等藍綠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24日即將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華道教團體聯合總會上周派會內政部長徐國勇,表達支持《宗教基本法》立法之立場。由於選舉將屆,藍綠立委在選前聯手提案,動機頗令人玩味。
據了解,《宗教基本法》草案,不僅將保障宗教團體的「香油錢」等財務資訊,無須強制揭露,更嚴重的是,該草案第27條關於「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部分,甚至允許國有地上興建、在從事宗教活動逾5年之寺廟、教堂,可以申請國有地讓受租用,等於是讓竊佔國土之廟宇就地合法,內政部內部對於相關規定憂心忡忡。
宗教違法佔用國有地,政府開便門「就地合法」
根據國有財產署統計,台灣共有1500多筆違法占用國有土地的寺廟及教堂,面積約占50公頃,其中竊佔國有林地部分,面積約41公頃;國內佛教四大山頭,包括慈濟、佛光山、中台禪寺等,過去都曾被外界點名,違法佔用國有地。
然而,宗教團體由於信徒眾多,政府忌憚選票壓力,過去對佔用國有地之宗教團體頗為寬容,為了讓宗教團體違法佔用部分「就地合法」,行政與立法部門,過去都曾為宗教團體開啟地目變更的「便門」。
舉例來說,由內政部2012年頒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範例,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相關辦法,讓宗教團體依據《區域計畫法》,辦理特案變更。該項規定排除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宗教團體只要檢具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辦理事業計畫,即可申請地目之變更。
另外,內政部先前也曾經因為高雄市政府要求,訂定《國有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通案原則》,為佛光山申設「宗教專用區」鋪路。
然而,即便是中央到地方,極力為宗教團體「廣開善門」,但部分宗教團體仍然期待「就地合法」。
林佳龍曾提案「滿5年可讓售」 王金平、林岱樺草案捲土重來
內政部官員表示,2013年以後在「特種農業區」興建之宗教建築,已經無法申請變更地目。至於「特農」以外之農地,各縣市政府雖然允許宗教團體,透過呈報「興辦事業計畫書」方式申請地目變更,該項規定上路迄今,僅有部分小型廟宇完成變更,由於「興辦事業計畫書」之研擬,必須委託專業機構代為操刀,「多數廟宇都不想花這個錢!」
由於藏身山林的宗教違建,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宗教團體從過去到現在一直試圖推動相關法案,企圖讓違法宗教建築「就地合法」。舉例來說,2015年時任立委的台中市長林佳龍,也曾提《宗教團體法》,針對「本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5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土地管理機關,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