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你怎麼確定他們在一起?」我問。
「我們住在他爸媽家,他有天出國考察,回來後就直接住外面,再也不回家,然後直接要他爸、媽趕我出門。」她口氣十分平靜,就像是一點事也沒發生。
「你就這麼離開?」我有點訝異。
「不然呢?公公婆婆開口,我也不好意思留在那裡,我只好回到娘家。」她說,「沒多久以後,我就接到他的離婚起訴狀。」
「聽起來,我認為他請求離婚應該不會有理由。但是,你覺得他還會回頭嗎?」我問。
「我也想離婚。」她嘆了一口氣,「只是二十年婚姻一場,我總希望他留點什麼給我,畢竟我為了他,放棄學業、工作,就是為了照顧他,而他現在想離婚,卻什麼也不給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你們有小孩嗎?」我問。
「沒有。」她自嘲的說,「或許這是老天同情我的地方,不用為了監護權煩惱。」
才不是,我覺得她很苦悶。二十年,夢一場,在這場婚姻中,唯一多出來的,只有年紀與皺紋。
「我們不要同意離婚。」我說,「他不值得你放他走。」
「律師,你不是說過,不愛了就放手?」她問。
「婚姻沒有對錯。但是婚姻裡有擔當。」我說,「沒有擔當的人,沒有資格說想走。」
難愛了之三
「律師,我已經離婚,但是我想要問你一些問題。」她說。
我翻閱她的離婚協議書,看起來這對夫妻的剩餘財產頗為豐富,大概有四間房子,每人兩間。
「你想要知道什麼?」我問。
「我想要知道,如果他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答應要把其中的一棟房子給小孩,現在都拒絕履行,我應該怎麼做?」
「可以提告,你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離婚協議書,對前夫提出訴訟,要求履行離婚協議書的條款。」我說。
「就這麼簡單?」她有點驚訝。
「是的,你可以先催告履行,如果對方不願意過戶,就直接提出移轉所有權登記的訴訟。」我肯定的說,但是我覺得對方欲言又止。「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嗎?」
「我跟我先生一起從路邊攤奮鬥。」她說,「從路邊攤一路辛苦了二十年,我們終於有了兩家店面,但是他卻開始迷戀酒店裡的酒家女,最後跟我攤牌,要我離婚。」
聽起來像是名人夫妻聯手創業該有的橋段,不論是小吃,或是賣衣服,似乎都有這種困擾。
「我放他走了。但是放他走以後,我才發現他已經跟那個女人有孩子,所以我想告通姦。」她恨恨的說。
「離婚了還要告通姦?」我有點訝異,「你現在有多少證據?你如何證明這孩子是他的?有認領嗎?」
「據我所知,還沒有。」她說。
「那麼你可能要想辦法拿到他們的檢體,可以驗DNA,否則你只是懷疑而已,法院又不能強迫他們去檢驗。」我說。「那難度太高。」
「我問你,通姦的損害賠償大概可以拿到多少?」她突然問我這個問題。
「一般而言,大概介於四十萬到一百萬上下,比這更高或更低的也有。」我無奈的說,「至於通姦罪,一般大概也就是判幾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你的意思是,懲罰不了他?」她問。
「可以啊!我剛剛不是說了,民事與刑事都可以提告。」我說。
「四十萬?」她冷笑,「那麼我自己賺就好,我不屑這一筆錢。」
我點點頭,表示可以理解。
「二十年夫妻一場,這出不了我的氣。」她說。
「你一定要出氣?」我直視她。「那就讓自己過得好吧!這是報復一段過去感情,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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