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林姓投資人認定這幅「徐悲鴻八駿圖之油畫」確實是贗品,主張撤銷投資契約,並請求薛女返還出資額200萬元。林姓投資人並主張,就算法院判定該畫作是真品,薛女也應該依投資契約返還投資款及15%利潤。
薛女則反駁表示:自己其實對字畫並不了解,沒能力鑑別畫作是否為真品,所以不可能詐欺、騙人投資;再者,自己最初並無鼓吹林姓投資人參與投資,是因為林姓投資人看到友人投資畫作獲利,而主動表示想參與;薛女強調自己只是收款的窗口,而投資合約自始至終都是由陳男與投資人簽定,所以即使畫作是假,林姓投資人也應該向陳男求償才是。
薛女更進一步表示,合資契約中的投資標的,迄今尚無畫廊或專家敢斷言其真偽,故是否確屬假畫,仍有疑問;林姓投資人如果無法積極證明畫作是假的,也就不會有任何賠償的問題。
法院判決
一、合資契約書的當事人是薛女和林姓投資人
法院表示,投資合約書上並未提到其他合資人和陳男的名字,只提到薛女為「合資經理人」;而合約條款中也明訂,由薛女提供其銀行帳戶做為匯款帳戶、並處理眾人之出資額、退回出資額,及分配利潤等事務。
另外,薛女在第一審法院中也自己承認,於民國98年2月前簽訂投資合約書以前,從未向林姓投資人提及陳男,因此,法院認為林姓投資人連陳男的名字都沒聽過,根本不可能和陳男達成投資的合意跟簽約。所以,合資契約書實際上是由薛女和林姓投資人所簽訂,故薛女不能主張自己和此事不相關。
二、 訂約之投資標的為贗品,林姓投資人可以撤銷投資,亦即薛女應返還200萬出資額
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發函請「中誠國際」、「景薰樓」等知名拍賣公司鑑定,但兩家公司都表示不提供鑑定服務。法院只好再發函給故宮,請故宮提供其收藏的徐悲鴻畫作中,有關「悲鴻」的署名資料。在故宮提供後,法院隨即與投資標的「八駿圖油畫」上面的署名進行比對,並認定二者的運筆神韻差異甚大,故本案的畫作並非真品。
法院並指出,畫作的真假是交易上重要的依據,林姓投資人當初之所以願意投資200萬元,是因為相信投資標的是徐悲鴻的真跡;如果當初知道畫作是假的,林某一定不會投資。而薛女既然與眾人訂約,就有義務擔保畫作是真品。
另外,既然相關投資人也對薛女和其所提及的陳男,提出刑事詐欺罪的告訴,而且兩人皆被判處有罪(但陳男因未到案遭受通緝),法院因此認為,這更能佐證該畫作確實非真品。
既然「八駿圖油畫」並非徐悲鴻所作,林姓投資人當然可以合法撤銷契約,請求薛女須返還其投資款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