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想離婚時,最常見的藉口是什麼?呂秋遠列出10大離婚迷思 ,聰明女人千萬別被騙

2020-05-0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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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負債各自處理,除非當保證人,否則不會有夫債妻還這種事。(圖/pakutaso)

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負債各自處理,除非當保證人,否則不會有夫債妻還這種事。(圖/pakutaso)

每天都會有不同的朋友寫訊息給我,有些只是純粹想要找個樹洞說話,有些則是詢問我生涯、感情、工作規劃的問題,有些則是與我的工作有關,也就是訴訟。這些訴訟問題裡,有許多萬年考題,而且充滿誤解。基於希望大家不要以訛傳訛,我把最常詢問的家事問題列下來,下回我們來討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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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生如果外面欠債,不離婚就得要一起承擔。

這是先生想要跟太太離婚時,最常見的「藉口」,通常都是這樣的,先生會告訴太太,外面欠了很多錢,債主會來要債吧。只有假離婚才能解決。太太擔心害怕之餘,立刻同意假離婚,最後就變成真離婚了。三個月後,孩子別人的、房子別人的,前夫結婚了。

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負債各自處理,除非當保證人,否則不會有夫債妻還這種事。如果當了保證人,離婚也沒用。

2.分居滿三年以後,就可以離婚了。

這種說法不一定正確,主動離家的人,如果沒有原因理由不告而別,法院很難同意離婚。除非兩個人分居得夠久,而且平常都不聯絡,至於多久,十年以上或許有機會。如果是「被」離家的那個人,而且平常都不聯繫,三年,夠了。

3.夫妻離婚以後,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不用付錢養小孩。

當然不是。沒監護權,一樣要養小孩,除非對方大方的豁免這項義務。可是別忘了,要求爸媽扶養的權利歸屬孩子,就算有監護權的一方決定不要錢,往後孩子還是可以另外提起訴訟,要求沒監護權的人給錢。

4.沒錢、沒工作,就爭取不到監護權。

並不是。法院判斷監護權給誰的標準,在於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需要的是陪伴、愛與關心。只要不是負債累累,但是跟孩子有親密關係,就有很大的機會取得監護權。至於有錢的那個人,給錢照顧就好。監護權跟財產,並沒有直接關係,頂多只是參考的因素之一而已。

5.孩子年紀越小,監護權就越有可能判給媽媽。

有人稱這種說法叫做「幼年從母原則」,原則上沒有錯。但是法院更重視「變動最小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是住在婆家,即便小孩年紀小,為了盡量不變動孩子的環境,而且婆婆應該也跟孩子很親密,判給婆婆的機會還是很高(咦),所以女生們盡量不要住婆家啊!

6.他不給扶養費,那就沒有權利探視。

錯!扶養費跟探視權是兩件事,並不是連動在一起的。所以,就算沒有付扶養費,還是可以看小孩。我就有遇過爸爸帶著新女友來接孩子走,一毛錢也不付,媽媽還是要含著眼淚帶著微笑,送孩子去「阿姨」的懷裡,要是跟他要錢,對方就會去法院投訴,媽媽不是友善父母。順便囂張的說,你養不起,我養啊!

馬的,強制執行都拿不到錢了,身無分文的人敢說要養,我也是醉了。這時候,我都會跟媽媽說,算了,至少20年後,孩子可以免除扶養義務,還可以改姓,就當他這個人捐精給你好了。(是說捐贈者的品質能不能好一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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