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她勇敢,是她也勇於在您面前裸裎相見,不,您別誤會我的意思,我是指她敢把自己所有的想法赤裸裸地展現出來,不怕跟您討論,不怕您覺得被戳破了婚姻浪漫幸福的夢幻泡泡。
總之,您們能有這番討論,彼此的結合想必相當成熟,不是那種沖昏頭或是帶球跑、閃電結婚、毫無規劃的狀況,實在可喜可賀。
當然,能匹配白小姐如此出類拔萃的一方,想必高先生也不是省油的燈,您也是問對人了,還來問我關於婚前契約的效力,甚至表明了如果協議有效,則要再考慮婚事。您果然有sense,我喜歡有sense 的當事人。
關於白小姐提出的婚前協議條款,基本上,只要是法律上沒有禁止約定的,那就是可以約定,但是不能違反所謂的「公序良俗」。這個公序良俗很抽象,有點像不能違反社會道德觀的底線。
白小姐所列的單純有關夫妻財產的協議,也許都是有效的。唯獨有關子女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可以預先放棄的。因為子女的監護權,需要斟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離婚了,一方不願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法院也不會就此背書贊同預先放棄子女監護權的協議。
最後,高先生,這些婚前協議的內容,您可以與白小姐好好討論,無論婚前婚後都可以簽。只要雙方同意,婚前所簽的,婚後也可以再做修改,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誠心來簽訂,都會有效力。您們能在婚前想到這些問題,著實不簡單,就像是對婚姻這個有機體,打上一劑預防針,也說好遊戲規則,不用為了模糊地帶,彼此在婚前婚後猜疑。
然而,婚姻的本質是互信互持,無論有無訂立這些條款,都不應該輕易的毀壞婚姻的承諾,謹對您們踏入婚姻的殿堂,獻上我的祝福,希望一切幸福美滿。
法律重點
Q:婚前協議是什麼?
A: 所謂婚前協議,也有人說是婚前契約,用意就在於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前,就婚後各項權利義務之內容,加以劃分約定之契約。
Q:婚前協議的效力為何?
A: 如果是私人之間的契約,在民主法治國家,就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出發。原則上,只要法律上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約定,對彼此之間就有拘束力。但是,只有一個例外,就是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實是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能隨著法律詮釋者的角度,給予不同的評價,也可能依照社會風俗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解讀。
在歐美國家,婚前協議被視為是一種財產規劃工具,因為有比例可能高達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因此,在男女雙方都具有相當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為婚姻解消後的權利義務做好規劃,無非是明智之舉。而協議的內容,只要雙方誠心喜悅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外遇條款、贍養費保障、子女監護,甚至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