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好吧,我先幫你聲請暫時處分好了。目標就是盡速看到孩子。」律師也說,因為對方已經提了離婚訴訟,所以暫時處分已經有可以依附的本案。
她只能完全相信律師。
暫時處分的庭期通知在兩週後送來,庭期訂的又是十天後,她已經跟孩子不得相見一個半月了。
暫時處分是由法官親自開庭。開庭時,法官問:「對於聲請人聲請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案有什麼意見?能否讓她看孩子?」
「我覺得現階段不太適合,因為我與我妻子之間就離婚、財產的分配有很多歧見,我認為現在如果讓她跟孩子相見,對孩子來說不太好,也會讓孩子看到父母親之間的爭執。對孩子來說,是很不必要的情緒。」他回答。
「相對於大人,我不懂你們之間的爭執跟小孩子有什麼關係?要爭就找律師另外去爭,為什麼小孩子不能跟原本照顧他的母親一起住呢?為什麼就要被逼著去唸其他幼稚園呢?你的父母親年紀也大了,不可能幫你照顧孩子一輩子吧?」法官問。
「法官,我是覺得她有情緒問題,每次一生氣,就會拿家裡的杯盤或抱枕亂摔。孩子給她照顧,我很不放心,也擔心孩子會承受這種失控的情緒跟舉動。」他說。
「你說的是你跟她爭執的時候會有情緒吧?她有傷害過孩子嗎?你們都分開了,也沒什麼機會爭執了吧?你的擔心似乎多餘了。」法官說。
她的律師見縫插針:「報告庭上,過去三年半來,主要都是聲請人在照顧孩子的三餐、陪睡、帶去看醫生,我們這邊都有就診單據,本來也已經安排好在自家附近的幼稚園就讀,也都已經繳好註冊費了。如果過去聲請人負責子女的照顧有問題,那相對人為什麼不提出異議?而是把孩子藏起來以後,才說聲請人照顧子女會有問題?」
暫時處分的庭,就在法官似乎比較同情母親的氛圍下結束。由於先生那邊不願同意法官當庭調解的方向,法官略有慍色表示:兩造都應該去上法院安排的親職課程,學學什麼叫做「友善父母原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裁定會在一週內核發。
她去上了課,但沒看到對方。上課的諮商師一再強調,兒童有權利與父母任何一方自由相處,不受另一方父母干涉或破壞;兒童有權利與父母保持規律且持續性之接觸與相處,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訂立之「離婚兒童孩子的十大權利(Bill of Rights for Children of Divorce)」。也說了孩子在父母親對峙、互相批評的氣氛下成長,容易產生情緒上的問題,演變成生理上的狀況,也可能在心理上欠缺安全感。
暫時處分的抗告與強制執行
一週後,暫時處分裁定出爐,法官裁定父親應將子女交還給母親,由母親跟子女同住,但父親在每個月的第一、三、五週能在週六上午將孩子接走同住到週日晚間再送回母親處。她喜極而泣,但律師告訴她,不要高興得太早,也需要看對方是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