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個新北市衛生局的女職員因故墜樓身亡,而在事後卻爆出她是因為曾經受到性侵、威脅導致走上絕路,而受到性侵指控的是一位物理治療所的前執行長,他坦承雖然他已經有了家庭,卻跟這位女職員是男女朋友關係。
而一切的事情仍在調查當中,因此我們不會針對事情內容去做太深入的探討,畢竟現在得知的訊息都尚未證實,而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的是假如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會有法律問題嗎?
強迫他人為性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像是一開始提到的性侵害,就是屬於以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以達到性交目的的行為,只要是違反他人意願,不論是以身體暴力、言語等等的方式,來逼他人為性交行為,就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就算是未遂,也是會有相關的刑責
回到我們一開始提出的問題,假如今天雙方是男女朋友的關係,甚至是夫妻的關係,在對方不願意的狀況下,仍要求、逼迫對方為性交的行為,那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嗎?
答案是會的,強制性交罪所規範的對象,是所有人,並不會因為加害者及被害者之間的關係而有不同,假設今天男朋友以言語威脅、逼迫女朋友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並不會因為兩人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認為不成立強制性交,在實務認定中,強制性交罪是要保護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當今天有人違反你的意願,侵害了你的身體,就能夠以強制性交罪來為自己討回公道。
可能有人會說,男女朋友間並未有婚姻等更進一步的關係存在,如果有強迫性交的情況出現,有刑責聽起來很合理,但如果今天是夫妻關係呢?民法有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而法院的離婚判決中也曾經出現因一方不願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而准予離婚的狀況,所以這樣說起來,夫妻間是不是就不會有所謂強制性交的問題呢?
其實還是有的,就像前面所說的,強制性交罪是為了保護個人的身體自主及性自主權,因此就算是夫妻的關係,也需要尊重對方的身體,並不能因為一己之私而強迫對方。
無論雙方關係親密與否,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有各自的權利及底線,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本來就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之上,就算是有更進一步的婚姻關係也是如此,希望大家能夠學習去尊重他人的身體權利,不會再因為自私而傷害到別人,這次衛生局女職員的事件無論事實如何,我們都希望以後不要再發生類似的悲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