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女生,因為婆媳問題而尋短,在網路上引起很多迴響,個案裡的婆媳問題就不多說,因為事實真相究竟如何,很難從臉書上的隻字片語去了解,我只能從通案的狀況去表達我個人的見解:
婆媳關係要能妥善處理,只有三個訣竅:首先不要住在一起!其二仍然不要住在一起!其三還是不要住在一起!如果真的逼不得已要住在一起,還是有三個訣竅:老公在幹嘛?老公在哪裡?老公死了嗎?
住在一起,摩擦就會多。如果連有血緣關係的家人同住都會有許多爭執,那就更別說沒血緣關係的「類女兒」會跟婆婆有多少衝突。別住在一起,對彼此都好。有時候那還是一種「領地」的概念,廚房是誰主導的?家裡佈置怎麼擺?七月半要不要拜拜?這都是可能的引爆點。所以,能減少衝突、相敬如賓就好,別讓類女兒變成了累女兒或是淚女兒。
如果非得住在一起不可,那麼老公的角色就很重要了。這時候我要奉勸一句話,給自我感覺良好的先生:你的中立,只是偏袒。老婆跟你抱怨,婆婆不敲門就進房間,你說,「我已經跟媽媽說過了,她就是這樣,我能怎麼辦?」這不是中立,這是白目。要再舉例嗎?
「我已經跟爸媽說過,請他們不要再念了。」
「我知道是你對,但爸媽年紀都大了,你就不能忍耐一下嗎?」
「你們兩個人各有立場,我不方便介入。」
那就是老公死了。要知道,寄人籬下這種事,已經很委屈,結果跟老公反映,老公要寄人籬下的人忍耐、算了、別計較。要不要計較,是受傷的人決定,不是加害人或旁觀者決定好嗎?這種中立,就是假中立,跟藍綠一樣爛的意思是相同的。
「鄉愿,德之賊也。」
接下來我們就要討論下一個問題了。如果妻子過世,婆家有沒有權利主導妻子的後事?不讓娘家知道死訊、娘家看女兒手機要簽署借據、遺體如何安葬要看婆家意思、甚至告別式沒有娘家人的名字?
這個恐怕是誤會了。通知死訊,比較是道德問題。但如果女兒在婆家自殺,娘家第一時間竟然不知情,夫家可能得要想想,當年到底給了多少聘金,把這個女人的權利買斷,才有這個權利封鎖死訊。
其次,妻子過世,財產究竟由誰繼承?夫,當然有一份,剩下的就是看有沒有兒女,如果有,就是跟兒女平分,娘家確實沒有資格說話。如果沒有,女方父母還健在,那就還是擁有一半的遺產繼承權,女兒留下的遺產在沒分割之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娘家人當然可以使用手機,簽什麼借據?
所以,如果覺得這段婚姻很不快樂,又不想離婚,一定要寫遺囑,除了特留分以外,全部都給自己的娘家人或是可以信任的人,並且寫明遺囑執行人,否則以後肯定會有爭議。當然,我也想不透為什麼「不想離婚」,提出離婚的勇氣一定要有,死都不怕了,幹嘛怕離婚?再說,死了以後,話語權就是別人的,連為自己辯白的機會都沒有,死了,不過只是爽到某些人,對於真正的家人來說,只不過親痛仇快而已。
接著,我們來談後事。台灣的法律,對於遺體要怎麼處理、葬禮要怎麼安排,在民法並沒有規範,殯葬管理條例也非常不明確,連請求都欠缺依據。原則上,當然是尊重亡者的意願,但是遺體的性質,目前實務見解還是傾向認定是物,頂多是「具備殘餘人格權的物」,最終的處理方法,例如要如何安葬、用什麼方式安葬、葬禮誰安排,都是由繼承人或親屬會議決定。
所以,如果真的在生前沒有透過遺囑表明自己的想法(其實即便表明,在世的親屬可能也不一定會尊重),可能就只能透過親近的親屬開會決定,但是台灣的親屬會議規範又很不明確,由哪些人組成、如何組成都不好說,所以,我會建議這位媳婦的家人,自己組成親屬會議,決議以後,向法院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應該可以取回至少喪禮的主導權或是遺體的安葬權。
最後,「生是娘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只能說是好可怕的鬼故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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