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可見,建商預售屋廣告內容就必然成為買賣契約一部分仍非屬絕對,因此李志正建議,消費者購屋時仍宜謹慎詳閱契約,確認廣告上標榜的事物的確有寫在買賣契約當中再簽約,才可真正保障自身權利。
若情節重大 《公平法》最高開罰5000萬以下
儘管廣告內容已寫入契約之中,但有些不肖建商仍會想鑽漏洞,在廣告文宣內文中以「廣告僅供參考」等字句並主張免責,對此,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也提醒,假如民眾日後簽的買賣契約中與廣告內容符合,但建商卻私下更改或以僅供參考推託不認帳,此時廣告文宣就可做為將來主張權利的依據,因此,民眾還是要妥善保存,參觀樣品屋時也可拍照存證,方便交屋後拿資料對照查看。
陳世元坦言,不少廣告不實的案例都得要民眾驚覺上當受騙後告上法院,才得以裁罰,像有建商廣告號稱其夾層屋合法,消費者買了後結果夾層屋根本不合法,除了可依《消保法》要求解約,並依損害賠償額要求賠償之外,可另再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並視具體個案中的廠商是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1~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予消費者。
另外,李志正指出,廣告不實除了涉及《消保法》之外,也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將視情節重大與否決定裁罰的金額。建商若違規,須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若屢勸不改,將按次連續處10萬~5000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Tips:
現在不少建商廣告會以媒體業配文的方式,用「起漲點」、「租金投報率」、「一開案就大排長龍」等文字描述,吸引民眾目光,但假如買了之後房子沒漲,是否也算廣告不實?對此,李志正坦言,由於此種描述涉及未來預測,比較屬宣傳手法,在法律上定義較模糊,也很難證明消費者僅憑藉這幾點要約引誘,就出手購屋,因此以此求償成功的判例較少,但最終仍得靠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另外像是「距離捷運站只要X分鐘」、「X分鐘到XXX」這樣的廣告詞多數人應該不陌生,但實際上從住家到各地所花費的時間,可能受路況、交通工具等因素影響,也難以斷定是否屬廣告不實,建議民眾最好是親自走一趟,實測到各地點需要多少時間,不要盡信廣告內容。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591房屋交易網(原標題:賣屋廣告超騙人 律師教你這招自保)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