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歡買大樓不外乎是因為有建全的「管委會」可以維護社區的品質與安全,因此管委會的素質便成為挑選社區時的重要指標。一位網友日前在《買房知識家》爆料,抱怨自家社區因機車位不足,管委會竟私畫機車停車格,嚴重影響自家汽車停車動向,更造成住戶出入困難,因此想詢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文章曝光後,掀起網友熱議並怒轟「這管委會實在太爛!」,表示管委會自行增設車位,需經合法申報通過才行,自行畫分是哪招?「都畫到車道,還擋到車位正前方了,增設也要動腦吧!真是扯爆」、「機車如果照格停滿怎停進去?當人人開Smart...?」、「買個車位搞得比路邊停車還難停,這管委會還有臉收你管理費」、「這管委會真的很有事,最好能私自變更,位置那麼小怎麼停?」、「這在整人吧,很不友善的停車環境,如果這車位是委員的我相信一定不會這樣搞」、「隔壁的隔壁車位堆太多雜物了吧,一併處理吧」。
為此,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在停車場私畫停車格,顯已違反該項規定。
郭紀子說,管委會在停車場私畫停車格,其使用不符原設置目的,有違反建築法令之虞。建築物應該依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執照進行使用,當有變更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應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而管委會擅自劃設停車位可能為非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涉及違反本項規定,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郭紀子補充,住戶可以依規約之規定對惡劣的管理委員進行罷免,通常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管理委員之罷免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另外,郭紀子提到,針對停車格堆放雜物的問題,也是常見的「停車場亂象」,停車空間可能亦為「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等,即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另外,停車場的整潔度很容易反應社區的物業管理品質,而物業管理品質對房價具正向影響力,藉由提升物業管理品質可提升房屋價值。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好房網(原標題:被轟史上「最爛車位」!網怒:還有臉收你管理費?)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