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可能是反社會人格早期徵兆
年幼就喜歡玩火,覺得刺激,可能是反社會人格的一個早期的徵兆,包括虐待動物,這些人士確實有較高的縱火危險性。
但是以台灣的案例分析,比較是中年單身男子犯案,跟長期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缺乏好的人際互動,朋友很少,對社會懷有敵意,覺得挫折、憤怒、一無所有,濫用酒精有關。如同前述提到,青少年縱火犯是國外的狀況,台灣並不多,所以這不需過度討論引起模仿效應。
精神科醫師黃偉俐建議,台灣的縱火案以及隨機殺人案,像是內湖女童被殺事件,更該考慮的是犯案人是否有思覺失調的可能性;另外,物質的濫用,像酒精、強力膠,都是危險因子。
黃偉俐醫師強調,有三種類的人需要特別被注意,是否容易衝動犯下縱火罪。第一種為衝動性高,常做事不顧後果,酒駕、打架鬧事的人;二、缺乏足夠社會參與,像是長期失業者,或人際溝通關係不良者,像是長年單身、獨居者;第三種則為情緒低落、平常容易忿忿不平,缺乏處理情緒能力跟紓壓管道的人,若是身邊有這些人,平時請多給予關心。
一桶汽油、一支火柴,代價有多大?
台灣鄉土劇《霹靂火》中有一句台詞說著:「如果你把我惹火,我就送你一桶汽油一支火柴。」就縱火犯而言,他是藉由火的毀滅力量,來展現自己的怒恨、挫折,或宣洩內在的壓力,但帶來的損失危害卻造成了公共危險罪。
陳又新律師表示,就22日晚間8點,中和縱火一案釀成9死2傷悲劇,李姓嫌犯為3度縱火,涉及故意縱火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嫌犯是為了殺人而縱火,亦可能涉犯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
至於改造裝套房之人或房東,則可能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向本次災害中有故意(如縱火嫌犯)及過失(如改裝套房之人或房東)之人請求包含財物損失、扶養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而蓄意縱火與人為疏失引發的火災,在判罰上最大差異是,過失引起火災燒燬他人住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罰上與蓄意縱火之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差距相當大。
如何防治縱火案一再發生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特聘教授兼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楊士隆提到,「縱火犯罪」由於成本低,取材容易,任何人都可以作,而且實施簡便不費體力,是犯罪成功率極高的一類,因此防治工作更顯艱鉅,他建議防治方向可從6處著手:
一、強化親職與家庭教育,落實情緒與壓力的管理訓練;改進不公平社會結構與制度,糾正社會病態。
二、縱火犯罪之發生防不勝防,自身能加強個人防火措施,如自備滅火器、正確的逃生觀念。
三、從中和大火一案可見,強化建築物安全也是當務之急,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備有安全梯,出入口不堆雜物,強化建築物之防護能力。
四、縱火手法以臨時起意就地取材居多,因此,清除住家附近的可燃物有助於縱火案件之發生。
五、縱火行為往往發生於夜晚,或是行為人欠缺注意的環境中,故應加強社區巡守與鄰里守望相助工作,能夠適時撲滅火勢,以減少縱火之損害。
六、政府應在社區應普設心理衛生中心,對於縱火狂之犯罪者也應加強治療與心理輔導。
縱火犯在犯案後因脫身容易,再犯率高,形成治安死角,而且縱火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危害及心理威脅而言,縱火案件不亞於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恐嚇等重大刑案,應是政府有關當局施政的重要課題。
參考資料:縱火犯罪頻傳,亟待採行必要措施防治
責任編輯/蔡昀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