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眾會搞不清楚保險金是否需要報稅,或是誤解保險金在3,330萬元之內就全部都可以免稅,但實際上,要符合3,330萬元扣除條件的保險金首先要符合3大條件,超出的部分該如何課稅、哪些保險給付是例外,這篇一次瞭解!
符合3,330萬元扣除額的壽險和年金險保險金,需要符合3項條件:一是2006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施行後投保的保單;二是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同一人」;第三,該筆保險金要是「死亡給付」。
符合這3條件的壽險和年金險保險金在3,330萬元內免稅,但全年合計數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一位民眾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並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4,500萬元,應繳納稅額計120萬元,除包含一般所得稅之外,還要加計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
1. 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82,200元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稅率12%-累進差額37,800元=82,200元
2. 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為1,117,800元
保險死亡給付:4,500萬元-3,330萬元=1,170萬元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1,170萬元-最低稅負扣除額670萬元)×20%=120萬元
120萬元-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1,117,800元
民眾民眾最容易誤解的是「非死亡給付」部分,像是保單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生存還本金、滿期金、投資收益等給付都屬於「非死亡給付」,要全數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不可以在3,330萬元免稅額度內扣除。
另外,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意外險)給付,以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都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因此沒有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的問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劃重點!保險金3,330萬元免稅有條件 4種給付「不得扣除」要小心。)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