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員警和崔姓女子深夜前往高雄哈爾濱派出所旁拍裸照,雄檢偵結後認為一般女星寫真書也是「三點不露」,難認崔女照片是猥褻物品或有侮辱公署犯意,據此處分兩人不起訴。
派出所前拍裸照 「三點不露」非屬猥褻物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34歲林男和28歲崔女今年6月27日凌晨2時多前往高雄三民第1警分局哈爾濱派出所,隨後由林男掌鏡,讓崔女站在派出所前拍攝裸照,崔女返回摩鐵後更將照片張貼在自己的推特(Twitter)。警方接獲民眾通知,依侮辱公署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將全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另外,由於林男是保四總隊支援台中某警分局的員警,事後也被台中警方記大過嚴懲。涉案崔女偵查時則表示當時藉著酒意壯膽,上傳照片只是好玩,是想要更多人關注。
針對侮辱公署罪部分,雄檢檢察官認為兩人是走到派出所側面而非正面拍照,是否有讓派出所感受難堪應存疑;若單純因為女生拍裸照就覺得公署被侮辱,那問題可能出在一般人對女性裸體加上不必要主觀看法,這對追求性別平等的大眾來說並非好事。
至於散布猥褻物品罪,檢察官則認為,崔女上傳照片是「全裸三點不露」,與各大書店買得到的女明星出版寫真書呈現狀態一致。如果大眾不認為女明星寫真書照片猥褻,那崔女照片也不應認為是猥褻物品。且依照台灣社會對善良風俗評價,崔女照片難認已達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而侵害性道德標準程度。
雄檢檢察官偵結後,實在沒辦法認為兩人有侮辱公署或散布猥褻物犯罪行為,且檢警也沒查到其他積極證據,因此依犯罪嫌疑不足處分兩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