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知識長知道大家在結婚時,張羅各項瑣事就已經焦頭爛額,哪還有精力去簽什麼婚前協議,訂立分別財產制……,沒關係,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其實就已經在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對於夫妻的財產分配有一個相當公平的設計,這個設計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就是夫妻的婚後財產作比較,多的一方要分配差額的一半給少的一方。
簡單地說,就是民法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貢獻,特別是古早民間風俗都是丈夫養家、妻子家管,如果丈夫賺的錢都算自己的,對沒有工作卻對家庭犧牲奉獻的妻子十分不公平,因此特別規定在婚姻中雙方各自有償取得的財產有剩餘,在離婚時,剩得少的可以向剩得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源此,就變成一般人常說的「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的概念。
現今新婚夫妻買房的模式多為:結婚前長輩贊助頭期款購入愛的新居作為結婚禮物,登記於一人名下,婚後再由小倆口自行負擔房貸,那這間房子該算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呢?以實際的數字舉例來說,知識先生決定跟知識小姐結婚後買了一棟1000萬的房子,爸媽資援200萬的頭期款,房子登記在知識先生名下。剩下的800萬在婚姻中給付的房貸,不管是先生付的還是一起付的,都算是婚後財產,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就算房子是登記知識先生的名字,離婚時知識小姐仍然可以要求分配800萬的一半,也就是400萬元。
現在房市漲跌瞬息萬變,腦筋動的快的讀者此時一定會發問:「如果婚前購屋的房價,婚後有相當的漲跌幅度,那麼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依照漲跌後的價值,還是原本購入的房價去算?」
關於這點,實務上是認為增減值的部分不列入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依然是以購入時的房價扣掉婚前給付,再來計算分配額度。
離婚協議
另外有一種情況,離婚時對方的婚後財產雖然比你多,但都是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無法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這時候也別氣餒,還可以在離婚協議的時候作攻防,如果雙方協談達成共識,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作轉讓房產的約定。
有些人會擔心:「簽字離婚就不是夫妻了,這時候轉讓房產是不是要課贈與稅?」依照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之意旨,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是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轉讓財產,就不會被認定是贈與而課徵贈與稅喔!
作者介紹|知識長
全台最大房屋貸款Line社群–「房屋貸款知識家」創辦人
責任編輯/林彥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