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相信大家的LINE、FB、IG等社群媒體,一定都是被「蕾宏大戰」狂洗版,除了驚訝於優質偶像不為人知的私生活內幕外,李靚蕾可以分得多少財產?她目前住的「吾疆」豪宅到底是屬於誰的?更是大家熱烈討論的焦點。知識長就趁這個機會來跟大家聊一聊離婚時的產權分配問題。
確定適用法律
這邊多數讀者應該是台灣人,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那當然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沒有問題。不過現在網路世界無遠弗屆,異國戀曲進而發展成異國婚姻的情形已是屢見不鮮,或是像這次的新聞主角--王力宏,雖然父母親屬都是台灣人,但其本身同時具有美國國籍,那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就會產生疑問。
知識長告訴大家,有一部法律名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是用來處理這種有外國因素摻雜在內的民事事件。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那王力宏具有中華民國及美國的雙重國籍,哪一國的法律才是他的本國法呢?依涉民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而所謂「關係最切」,就必須由當事人的住所、長居所、事業及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綜合評比判斷。
婚前協議
李靚蕾於18日凌晨自爆被逼著簽下不對等的「婚前協議」,婚後房子登記在王力宏名下,財產移轉的很「乾淨」。
的確,在歐美國家相當盛行簽署婚前協議,由於美國國情看重契約、協議效力,所以在美國,婚前協議的效力是很強的。而在台灣,婚前協議必須建立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條件下才能有效成立,如果以離婚為前提簽署婚前協議,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以違反公序良俗認定為無效。
台灣的法院比美國保守許多,內容一樣的婚前協議,在不一樣的地方,效力可能會天差地遠,所以前面所說要先確定適用哪邊的法律,就顯的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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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蕾宏大戰的結果是要以美國法定輸贏,那麼依照李靚蕾對外發言,離婚談判中的財產爭取空間恐怕會大為限縮,雖然協議不能凌駕法律,但美國的法律是屬於判例法,女方必須提出曾有過特殊情況的判例,説服法院認同修正契約內容,才有機會修正之前所簽訂的「不平等」協議。
其實婚前協議存在的目的,在於幫助相愛的兩人好好相處,先小人後君子提前訂立契約避免糾紛發生。一般婚前協議大致有2段重點,一段是結婚期間,涉及費用的負擔及有關子女教養的協議;另一段則是確定婚後財產制度,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與曾馨瑩的婚姻,夫妻有去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兩人婚後財產各自獨立,即便離婚,曾馨瑩也不能要求分郭董的一半財產,這有效終結了外界認為曾馨瑩是為了財產才與郭台銘共組家庭的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