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詐保不是祕密!大筆利益要判給誰?一位資深保險業人員給金管會、衛福部首長的公開信

2022-01-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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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s://www.storm.mg/article/4153088?fbclid=IwAR24ILiUzkWtwe_EWFAjiHBGYwP12h6VPFLx1-fb_0yY3t-CoNK7bv01_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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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642083097.A.E78

註一:(金管會保險局回覆-案件編號 202111I01101)

王君您好:有關台端建議恢復法定傳染病等待期一節,考量法定傳染病應無帶病投保疑慮,等待期間應可考慮縮短或取消,為快速滿足消費者、政府機關及醫療、防疫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醫療保障需求,本會爰於110年3月10日同意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報送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針對醫療保險如市場上已有銷售同類型保險商品,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認定不屬於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加速此類商品開發時程。有關台端建議全面禁止醫療收據副本理賠一節,按本會前為落實醫療費用保險損害填補原則及維護保戶權益,已於108年8月8日核定壽險公會所訂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副本理賠控管措施,明定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之張數上限規範,已有相當控管規範。有關台端建議調降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費率一節,按保險公司釐訂商業健康保險商品之費率,係基於自身所累積、國內業界或再保險公司之給付項目相關經驗發生率統計資料,在費率適足性、公平性及合理性等原則下定價,尚非由本會決定。至於所提全民健保給付項目與自負額重新檢討部分,尚非本會權責範圍。感謝您對保險市場之關心!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100435722號

發文日期 110/12/09

回復附件

保險局民意電子信箱 敬啟

註二:(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案件編號 1101119-00029)

王先生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您所建議本部與金管會合作消滅不當商業醫療保險一事,說明如下:

一、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完善國人健康安全網並增進全民福祉為宗旨,為使民眾對於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需求可透過商業保險(以下稱商保)補位,同時避免民眾為請領商保理賠衍生不當醫療費用,業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合作在案,並建議該局加強異常通報、管控機制及利用資料分析,查有異常樣態時,共同研擬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

二、荷承關注健保業務,謹致謝忱。至於您提及商業醫療險保費過高及醫療費用副本理賠相關建議,係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管,建請逕洽該會。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作者為資深保險業從業人員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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