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詐騙犯都輕判,不如送中國判重一點?法務部喊冤:最重曾判18年,但這點讓法官很為難

2018-04-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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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騙案都輕判,不如送中國判重一點?法務部有話要說…(美聯社)

台灣詐騙案都輕判,不如送中國判重一點?法務部有話要說…(美聯社)

台籍人士近年涉及多起國際電信詐騙案,外界常拿對岸做比較,抨擊台灣判刑太輕;法務部長邱太三說,台灣法定刑度其實並不低,但對岸拒絕合作,以致無法取得被害人筆錄等關鍵證據,造成定罪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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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台灣經歷3次修法,不斷提高詐欺刑度,曾有詐欺犯被重判18年,外界質疑法官輕判,問題多半出在海外辦案困難,加上被害人多為中國籍,使我方難以取得相關證據,近年對岸搶著將台嫌帶到大陸審判,讓問題更加惡化。

邱太三說,多數電信詐欺集團主謀是台灣人,中國當局堅持不讓台嫌回台指認幕後主謀,導致主謀難以遭到制裁;「斬敵人一定要斬頭」,大陸應該要讓台嫌回台指認,才能有效打擊犯罪,否則永遠只能抓到機房人員或車手等,沒有意義。

邱太三還說,台灣司法單位其實已經可以查到這些機房人員半年前或一年前出國的機票是誰買的,「但沒有人來指認他(指主嫌),我們台灣的法院判不下去」。

海外電信詐欺案近年的受害者多半是中國籍,對岸拒不合作,造成相關卷證不完整,判刑更加困難。

邱太三說,如果是在國外的機房內逮到嫌犯,即使沒有被害人筆錄,但已經現場抓到嫌犯在打詐欺電話,至少可以辦詐欺未遂;不過若是在嫌犯集體住宿的旅館抓到人,中國當局又不肯提供被害人筆錄等資料,案子就根本辦不了,「總不能說集體住宿有罪吧?」

邱太三透露,曾有兩批嫌犯從海外帶回台灣後,卻沒被聲押,問題就出在中國方面不肯提供被害人筆錄,檢察官手上什麼證據都沒有,而且一幫嫌犯早就在返台的飛機上串供完畢;碰到這種情況,檢察官也很無奈。

邱太三同時補充表示,一來是卷證不完整,二來是卷證資料顯示的時間點不對,大家因而有一種台灣法院判比較輕的誤解,但其實是「我們對審判的嚴謹度比中國標準高一點」。

邱太三解釋,偵辦電信詐欺案件常出現一種問題:詐騙集團大概每半年就換一組人,在沒有被害人出面指認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詐騙集團到底騙了誰,而且法官審理案件講求證據,當大多被抓的詐騙集團成員在分工上屬於車手角色而非集團首腦,且大多為年輕人,法官通常會給他們一個機會,判比較輕。

另外,台灣經過3次修法之後,詐騙案判刑的刑度比起對岸來說,其實並不算輕。

比較兩岸詐欺罪刑度,中國法院是依詐騙金額大小或其他情況,可分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339條規定,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2015年修改刑法,改為一罪一罰,曾因此有詐欺案被重判18年;2014年6月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後,倘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接著又在2017年增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對象是詐騙集團的首謀者,因為首謀者若只是共同詐欺犯,雖然罪比較重,但最重刑度只是7年以下,「若以組織犯罪罪名審理,首謀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

對於外界一再要求再修法提高詐欺罪刑度,邱太三表示,若要加重詐欺罪刑度,其他刑案的刑度也要跟著檢討;一般來說,犯罪大概會看對被害人身體、生命財產所造成的危害,按照不同受害等級給予不同刑度。

邱太三指出,詐欺的本質屬於非暴力型犯罪,因此要提高詐欺的刑度,其他的非暴力犯罪刑度也要跟著提高,接著就是暴力型犯罪刑度的提高。

不過,邱太三也說,國人認為台灣判刑太輕,司法院應可針對台灣整體社會情勢變化跟犯罪手段等,例如被害的金額、人數、手段等情況,「開會調整量刑參考表」,不過「其實我們的刑度是夠的,相較日本、南韓,我們比日本還重」。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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