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在記者會上公布新冠「重複感染」個案的定義與處置原則,針對已經解除隔離治療確診個案,只要符合發病1~3個月內「症狀惡化」以及「PCR陽性、Ct值大於27或快篩陽性」2條件,醫師可協助進行法傳通報重複感染,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確診3個月內符合2條件,就得再度通報隔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今天記者會表示,由於近幾個月新冠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reinfection)個案越來越多,因此,指揮中心經過專家會議決議,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之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並表示,只要符合以下2條件即為重複感染:
1. 發病日或採檢日1~3個月內
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如果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2. 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
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最後指揮中心也提到,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會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疫情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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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