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負面性廣告行銷是否能透過法律有效防杜?
以法律層面來說,依據公平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其中包括廣告薦證,即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另,依據公平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企業不得散布損害他人信譽之不實情事。如不符合第21、24條之要件,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則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另外,若從網路媒體的角度而言,仍存在許多有待釐清的議題,例如網路廣告或言論內容的真實性如何及時查核、網路廣告或言論內容與真實商業目的的關聯性如何揭露,以及網路廣告或言論內容與廣告主間的利害關係如何揭露等。
實例探討——如何協助產業公平競爭並兼顧消費者保護?
為了更進一步探討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及媒體自律等議題,東吳大學法學院擬於111年7月14日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主辦「數位時代下產業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並由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財團法人法治建設基金會協辦。
研討會中將由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蔡步青律師及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卓翊維律師報告「數位時代下濫用網路言論之不正競爭行為」及「數位時代下媒體自律與消費者保護」,並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與談人,由目前既存現象,分別自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及媒體自律等議題,逐一分析、檢討現行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藉由探討實務案例,分析數位媒體與企業競爭及消費者保護之界線及規範。
【活動資訊】
主題:「數位時代下產業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
主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財團法人法治建設基金會
時間:111年7月14日(四)13:30~17:20
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1104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