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220 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所以案例中,L老太太最後對於名下在台北市價值3000 萬元的房子,跟一塊價值3000 萬元的共有土地持分,究竟應該由誰繼承,前後三份遺囑內容有所抵觸,依據法律規定,前面的遺囑視為撤回,也就是說,以後面新的遺囑為準。
因此案例中,L老太太前面兩份遺囑在法律上都會被視為撤回,也就是最後只剩下最新的這份遺囑仍有法律效力,所以小女兒可以單獨得到在台北市價值3000 萬元的房子,而大兒子跟二兒子只能共同繼承那一塊共有土地的持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遺囑的撤回跟視為撤回,在法律上還有其他幾種可能性:
1.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例如:你可以寫一份新的遺囑,然後內容寫到要撤回舊遺囑的一部分內容或全部。但不能以口頭或一般的書面表示,否則這樣是不會發生撤回遺囑的效力。
2.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例如:遺囑人在立遺囑後,又將原本遺囑中說要分給誰的房子賣掉或送給其他人,則原本遺囑中所寫的這部分內容,會當然視為撤回。
3.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例如: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後,就故意把遺囑拿去碎紙機碾碎,或是直接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這樣遺囑都會被視為撤回,而不會再發生原本遺囑應有的效力。
作者介紹|李志正
現任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法律專長為遺產繼承事件、不動產事件、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及其他家事案件,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等處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采實出版《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原標題:哪一份遺囑才有效?)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