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伯伯與太太共育有二子二女,江太太已於幾年前過世,江伯伯的大兒子因為做生意失敗,所以向江伯伯借了200 萬元週轉;二兒子原本跟江伯伯一起住,後來因為要搬出去住,所以江伯伯就給了二兒子200萬元現金,用作買房的頭期款;大女兒要結婚時,江伯伯也贈送了價值200萬元的金飾給大女兒作為嫁妝;小女兒燒得一手好菜,江伯伯也贊助她200萬元創業開餐廳。幾年後江伯伯過世,留下1000萬元的存款,試問江伯伯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三種贈與視為提前獲得遺產,須歸扣債務的扣還
繼承人中,如有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那麼於遺產分割時,應按照所積欠的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簡單講就是「該還的還是要還」。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在其遺產範圍之內,因此,應將該債權加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中,以計算應繼分,最後若債務的金額沒有超過應繼分的金額,則該繼承人就分得「應繼分- 債務」後的金額,若債務金額超過應繼分的金額,則繼承人仍應對其他全體繼承人,清償超過應繼分金額部分的債務。
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
繼承人中,如有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那裡獲贈財產,則應將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為應繼遺產,而該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這是《民法》中所謂的「歸扣」規定,與前文介紹的「扣還」,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不過兩者的含意相差甚遠。
除非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將來如果被繼承人死亡,這筆財產的贈與不應該或不需要由那名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扣除,否則一般狀況下,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沒有任何表示,就必須要依照《民法》中有關歸扣的規定處理。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那裡獲贈財產,就是「生前特種贈與」,在法律上被視為「應繼分的前付」,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將日後該繼承人最終應繼承的財產,預先撥給該繼承人而已,所以將來被繼承人死亡須進行遺產分割時,會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直接扣除。
歸扣的具體運作方式如下:
如果贈與價額相等或超過應繼分的價額,則該繼承人不再受分配,但依照我國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也不能要求該繼承人必須返還超過應繼分部分的價額。
江伯伯過世後留下1,000 萬元的存款,但大兒子因為在江伯伯生前曾經向他借款200 萬元,所以應將該200 萬元的債權加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中,以計算應繼分。另外江伯伯生前分別有因「分居」、「結婚」及「營業」各贈與二兒子、大女兒及小女兒各200 萬元,依法必須將共600 萬元的價額,加入江伯伯的財產總額。
總計1,800 萬元(1,000 萬+200 萬+200 萬+200 萬+200萬=1,800 萬)的價額計算四個子女的應繼分,則每個人的應繼分為450 萬元(1,800 萬÷4=450 萬)。
大兒子因為在江伯伯生前曾經向江伯伯借了200 萬元,所以大兒子只能再拿250 萬元(450 萬-200 萬=250 萬)。二兒子、大女兒及二女兒分別因「分居」、「結婚」及「營業」,各受江伯伯贈與200 萬元,所以二兒子、大女兒及二女兒也分別只能再拿250 萬元(450 萬-200 萬=250 萬)。
作者介紹|李志正
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長遺產繼承事件、不動產事件、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及其他家事案件,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等處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采實出版《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原標題:清查及繼承遺產的手續)
責任編輯/林俐